簽訂要約書或不動產買賣意願書有什麼差別?

KU273L0WTW.jpg

連世昌

行政院公平會早在民國905月間明令房屋仲介業者如向購屋人收取斡旋金之同時,未同時告知購屋人亦得選擇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以及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將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虞(公平交易法第24條)。

所以,房屋仲介業者應以另份書面告知購屋人有選擇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之權利,且該份書面之內容應扼要說明「要約書」與「斡旋金」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並經購屋人簽名確認,以釐清仲介業者的告知義務(書面告知之文字範例詳參附錄5)。

其次,購屋人在約定的要約期限內,仍然可以書面隨時撤回要約。但是如果賣方的承諾(回簽)已經到達購屋人,那麼就不能撤回要約。也就是說,縱使賣方已經簽認,但還沒送回購屋人手上,對購屋人仍不生拘束力。

此外,購屋人如果選擇簽訂「要約書」,即不須支付仲介業者斡旋金,在要約條件未經賣方承諾之前,亦無須支付任何款項。

要約經賣方承諾之後,購屋人應依約定與賣方就買賣契約細節進行協商,如果不履行簽立買賣契約的義務,就必須依據要約書的約定內容,支付賣方損害賠償金。

在通常情況下,房仲業者為了案件能順利成交,且對賣方展現購屋誠意,會跟購屋人簽訂斡旋金契約,向購屋人收取斡旋金(通常是按委託銷售價格的25%,空間很大),將來斡旋出價成功後,這筆斡旋金就會轉成定金或簽約款,購屋人如果反悔不買,這筆款項就會被屋主沒收作為違約金。

最後,買受人還要注意房仲業者對於上述內政部版「要約書」,通常會自行修改某些條款,例如違約方必須按房地成交總價的○%計算違約金作為賠償,甚至違約方仍須支付仲介費等等。因此,有意願出價的人縱使欲簽訂「要約書」,也要在簽約之前,詳問房仲業者該要約書的條款內容及將來的違約責任。

---------------------------------

熱情不輟的房地產買賣市場,在景氣漸次復甦之後,買、賣、仲介三方更加絡繹於途。但無論根據消基會歷年來或內政部2009年消費糾紛之統計,購屋糾紛始終名列前茅,居高不下,其中有關「仲介房地」問題的買賣糾紛更近六成。

這些常見的房地買賣糾紛,你都預知詳情了嗎?買、賣、仲介三方如何趨吉避凶、知己知彼?房地買.賣.仲介三贏法律策略共有數十道疑難雜症,搭配最新實務案例,教您共修「風險控管」這一課!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要約書 動產買賣意願書
    全站熱搜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