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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興國地政士

我國自民國101年8月1日起施行不動產實價登錄新制,因此在現行法令規定下,成交價額應當做實價登錄,但立法者怕有未申報或不實申報者,稽徵機關無從得知之真實成交價格,因此增訂《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如稽徵機關無法得知該出售價額,可依該要點第9點規定來認定其價額。第9點規定,個人未依本法第14條之5規定申報交易所得、未依實際成交價額申報或未提供實際成交價額之證明文件者,除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額外,應參酌下列時價資料認定其成交價額:

一、金融機構貸款評定之價格。

二、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三、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四、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屋、土地之價格。

五、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六、其他具參考性之時價資料。

七、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認定。

因此不動產買賣成交價額認定,民眾如故意不申報實價登錄或意圖用不實價格實價登錄,並擾亂房地合一稅申報且短漏報,關於實價登錄部分,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規定,違反同條例第47條第2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另按《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個人違反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未依限辦理申報,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個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個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本文作者為永然地政士事務所執業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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