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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一、何謂「涉外案件」?

在台灣有所謂的「涉外案件」,也就是案件具有「涉外因素」者,例如:美國人與台灣人結婚,婚後二人在台灣打離婚官司,其中一人為美國籍,則該民事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此一案件即為涉外案件。

二、何謂「涉台案件」?「涉陸案件」?

有別於「涉外案件」的名稱,則有「涉台案件」、「涉陸案件」。前者乃就中國大陸立場來看,一台灣企業與中國大陸企業在大陸人民法院打民事官司,該案件因具有「涉台因素」,就是所謂「涉台案件」;後者乃就台灣立場來看,一位台灣人與大陸女子結婚,婚後三年在台灣法院打離婚官司,此一案件因具有「涉陸因素」,即所謂「涉陸案件」。

三、大陸法院審理涉台案件如何適用法律?

有愈來愈多的台灣人在中國大陸經商、投資、就業,如在中國大陸法院打民商事官司,大陸法院審理這類涉台案件時會如何適用法律呢?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於2010年4月26日第1486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於同年12月29日公布,並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該規定共三條條文,現分述如下:

第1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應當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第1款)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確定適用台灣地區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適用。(第2款)」。所以,依該規定第1條第1款,人民法院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應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並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確定應當適用的「實體法」。第2款進一步確定如果是以台灣法律為案件所應適用的實體法,也可被允許。

第2條:「台灣地區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參與民事訴訟,與大陸當事人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其合法權益受法律平等保護」。

第3條:「根據本規定確定適用有關法律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適用」。依前述規定,可知大陸人民法院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2款雖可以台灣法律為實體法,但不得違反中國大陸之「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也不得損害中國大陸之「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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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民刑訴訟及權益保障手冊》包含了〈民事爭訟〉、〈民事執行〉、〈刑事訴訟〉及〈房地買賣租賃〉等篇,除了了解在大陸地區面對民、刑事官司的處理方法及如何運用強制執行、如何依勝訴的仲裁裁決執行債務人財產,另外也包括如何取得中國大陸土地使用權與在當地買房、租屋時需注意的合同事項……等。台商可透過閱讀本手冊內容,加強自身法律知識,以確保權益不受損。
本手冊由社團法人德平安協會捐印、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策劃、永然法律基金會執行,李永然律師執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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