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DSC_0317  

聯合報記者闕志儒於2015423日報導:「鍋具女王菲姐(本名甘玉惠)日前向媒體指控,合作三十五年的已婚男友兼事業夥伴丁洋機,長久以來對她騙婚、家暴,她並為對方墮胎七次,讓她人財兩失。昨她出面泣訴:『以前笑咪咪的菲姐,現在怎麼這麼可憐,還要攤在陽光下這樣講,真的很不堪;他學過跆拳道,我被他踢子宮,真的很痛。』」

啊~~真令人難以想像,最近「家暴」新聞頻傳,不管是小S(其實是誤傳),還是永遠的班長庹宗華,再加上菲姐,真是接著爆呀!不過,菲姐和其他人不同的是,菲姐是被同居人家暴。很多人都知道家暴,可以聲請保護令,那如果是像菲姐這樣的同居關係,是否也可以聲請保護令呢?

涂秀蕊

著眼於實務上很多家庭暴力行為,往往在夫妻離婚或同居男女朋友分手後仍持續發生,因此,家暴法在立法上對於家庭成員的保護,儘量採取較寬的立法政策,也就是擴大保護的範圍。

家暴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民法上有關親屬或家屬之規定,不外乎係基於血緣關係所生之直系血親、旁系血親,或因婚姻關係而生之姻親,或因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屬。家暴法對於家庭成員的定義,依上開規定包括: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親、公婆、岳父母、養父母、子女、養子女、孫子女等);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譬如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姪兒、外甥)或旁系姻親(譬如兄弟妻、姐妹夫、姑丈、伯、叔母、舅母、堂(表)兄弟姐妹與配偶間);五、上述各員之未成年子女。顯然,立法特色在於擴大保護範圍及於「曾為」家庭成員者,且96328日修法時特別將原條文「現有或曾有事實上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改為「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修正目的亦在擴大保護範圍,亦即不限於不具備婚姻之有效形式要件,但有實質如夫妻般共同生活之事實上夫妻的同居關係,尚包括其他具有親蜜關係之共同生活者,譬如同  、寄養家庭成員間等等。換言之,同居關係之定義,應包括下列二種情形之一:一、同財共居者;二、公開或不公開如夫妻般共同生活者,均應列入家暴法之保護範圍。

96328日修法實施後,不論異性或同性之同居關係均列入家暴法之保護範圍,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同居關係的家庭成員,雖然可以成為家暴法的保護對象,但法律上並未賦予同居關係者其他身分法上或財產法之保障,有意試婚同居的青年男女實應審慎為之,不要輕言嘗試,以免惹禍上身!

------------------------------

《家庭暴力法律救援》作者參與婦女運動多年,對婦女、兒童相關法律權益的保護不遺餘力,對於防治婚姻暴力並參與研究,現將其經驗配合新法撰成本書,內容自是心血所得,是有婚姻者、相關工作人員都應具備的好書。

http://book.law119.com.tw/view.asp?idno=273&kgroup=法律圖書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