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受人因違約,而遭沒收已付價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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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甲向乙購買房屋,雙方訂立「房屋買賣契約」,價款分三期給付,買方甲已付第一期款,因政府「打房」,買方甲反悔不買,不願再履約,出賣人乙乃依約催告買方甲,進而以甲違約為由而發出解除買賣契約,並沒收買方甲已付的價金,買方甲該怎麼辦?★

買賣雙方於買賣契約中常訂有違約罰則;一般訂有買受人如違約反悔不買,出賣人可以於「催告」後,解除契約,並沒收買方已付的價金。

前述由賣方沒收買方已付的價金,此屬於「違約金」的約定。我國《民法》第2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就本案例賣方乙依約沒收買方甲已付的價金,該被沒收價金即屬「違約金」。

 買方甲面對此種情形,只能思考是否有「違約金」金額過高的情形;如有,則可依《民法》第252條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酌減;如果法院參酌《民法》第251條…等情形,認定確有過高,即可酌減,就酌減的部分,買方甲同時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判決被告即賣方乙將酌減部分之金額返還於買方甲。

買方甲是否能遂其酌減違約金的目的?則視個案及法院法官的心證而認定!

104-12-3245住商—天母永然房地產法律園地(9)1051月號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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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對房子,對許多人而言,或許就像找到「幸福」;但是如果買錯房子,那麼不僅與幸福擦肩而過,接踵而至的,該是一連串的糾紛與憾事臨身!了解交易風險、避免誤蹈前人購屋陷阱,是趨吉避凶的不二法門;洞悉房屋買賣錯誤100作者採集職業生涯中160多則珍貴的實務案例,分門別類,以逆向思考的提問方式,教讀者破除觀念的迷思,買對房子,尋得幸福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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