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v042-001  

新北市有位獨棟公寓被拍賣的陳姓屋主,在點交前,不僅拆走屋內鐵捲門、大門、欄杆、撬起地面磁磚,還將異物倒入馬桶阻塞糞管;吳姓新屋主在點交時,發現拍定的房屋被破壞,於是提出告訴。原民事一審判吳女敗訴,高等法院則認定房屋點交前,均由陳姓屋主管理、占有,卻遭惡意破壞,認為陳姓屋主應負責,判賠30多萬元。

李永然、周晨儀

拍賣不動產,原則上應予點交。所謂「點交」,係指執行法院解除拍賣不動產原占有人之占有,使歸買受人取得不動產之占有所為之強制執行行為,亦即若拍賣標的係房屋時,執行法院會將房屋的使用權及所有權一併交由買受人。

民事執行處於收到承受人或拍定人點交之聲請後,應即發函定一定期日請占有人自動履行,並命承受人或拍定人於期間屆滿時陳報占有人之履行情形。若逾期占有人仍拒絕點交時,則由民事執行處定期日由書記官至現場履勘,最後再訂定一點交期日,由債務人、承受人或拍定人至現場執行點交相關事宜。

至於拍賣的不動產可否點交?並非以拍賣公告為準,而係以查封時的占有狀態為準;若查封時不動產為債務人占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即應依法嚴格執行點交,不因事後債務人將不動產移轉予第三人占有而受影響(《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7點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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