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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頭熱到爆、雨下到飽,不如讓知識一次補到好!
 看《永然新訊》消暑長知識!

永然新訊電子版第十八期2026年07月號出刊囉!!

本期精彩內容包括:

■ 即使不餓也想吃──現代人常遇到的減肥阻礙「食物噪音」/李思翰醫師
■ 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房子怎麼分?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一次搞懂/黃斐旻律
■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發布實施之「權利變換計畫」有異議時,如何進行法律救濟?/許啟龍律師、張雅蘋律師
■ 法院判決為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是否需申報遺產稅?/黃振國總經理
■ 央行限貸與新青安政策改革:名下有屋者的購屋與換屋自保指南/李廷鈞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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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正危害台灣社會,大家一起反毒,並向毒品說不,努力修行

文◎李永然律師

一、「毒品」對人體危害甚於「煙、酒」

  在社會上常有人提醒不要抽菸,因「抽菸」對身體健康有害,尤其是「肺部」的傷害最大,又「喝酒」因有了酒癮或飲酒過量,往往肇生事端,如:酒後駕車肇事,鬧事、酒後亂性、發酒瘋…等等不一而足。至於「毒品」其對國人健康的危害更不在話下;而且「毒駕」也非常危險。

  一談到「毒品」,就讓人想起中國滿清時期道光年間的西元1820年後,吸食鴉片已蔚為全國風氣,於是在道光18年(西元1838年)時任湖廣總督林則徐對於「開放煙禁」力排異議,後來更向皇帝上呈的奏疏中痛陳鴉片流毒天下,為害甚鉅,必須禁止,進而有「禁煙政策」。

  但到了今日二十一世紀,「毒品」更加複雜,按其分類,可分為「麻醉藥品」及「影響精神藥物(或物質)」;前者如:鴉片、嗎啡、可待因、海洛因、古柯葉、古柯鹼、快克、大麻、大麻脂、大麻油、莫彼利汀、美沙酮、潘他唑新(俗稱:速賜康)…等;後者如:巴比妥酸鹽(紅中、青發)、非巴比妥酸鹽(白板)、安非他命、迷幻藥…等。

  面對毒品多樣化、泛濫,造成許多危害,更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10年統計,台灣首次接觸毒品年齡以20~29歲占43.9%而居冠;30~39歲占24.7%居次,至於19歲以下則占21.7%;足見「毒品」已經有「向下延伸」的情形。行政院前院長陳建仁曾於民國112年2月20日前往「刑事局」視察,重視國內目前大麻、毒品咖啡包查獲量上升;他立即宣示「反毒」,要求加強查緝「大麻」及「新興毒品」(註1)。雖然政府已經多年向毒品「宣戰」,但仍未見改善,且有向下紥根的趨勢。政府及社會各界都必須嚴肅看待此一問題。

二、製造、販售、運送、轉讓、吸食毒品恐涉及犯罪

  對於毒品,為防制其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我國目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該條例首先界定「毒品」,乃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的麻醉藥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製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進一步依「毒品」的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而分成「四級」,其品項如下:

  1、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2、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搖頭丸、西洛西賓及其相類製品;近年美國泛濫的新興毒品「賽拉嗪」(Xylazine),吸食後宛如「喪屍」,又被稱為「疆屍毒品」,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去年已決議將之升列為「第二級毒品」,行政院已於2026年2月24日公告(註2);

  3、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K他命、喵喵及其相類製品;

  4、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既然法律已規範「毒品」,國人務必注意不要想藉毒品牟利,且自己不要接觸毒品,也不能引誘或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因為這些行為都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構成犯罪,至於涉及犯罪行為態樣,例如:

  1、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2、製造、運輸、販賣專攻製造或施用毒品的器具;

  3、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4、以施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的方法使人施用;

  5、引誘他人施用毒品;

  6、轉讓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7、持有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8、施用毒品。

  由上述行為態樣的例舉,可知「毒品」不是可以開玩笑的,務必要遠離;更不能想藉此「牟利」。佛法中強調「八正道」,其中有一正道,即「正業」(正行為),如果是藉「毒品」牟利維生,並不是「正業」,而是「邪業」;所以切勿藉此牟利,因為既構成犯罪擔刑責,且危害自己的「法身慧命」!

三、毒品危害的真實案例

  台灣的毒品泛濫及其危害已不容忽視,但政府在「反毒」的成效仍然是愈禁愈泛濫,就以民國111年至114年為例,如圖一,即可窺知。祈盼政府能用心內政,好好「防制毒品」、「反毒」,恢復台灣原本的純樸風氣與善良人性。

圖一:

單位:件、人、公克

    以下謹舉四則實際案例說明:

【案例一】暗語販毒2年,判刑16年2個月有期徒刑

  民國115年4月14日自由時報報導,彰化警方透過監聽,破獲洪男「販賣」毒品,交易時雙方用「男生」、「女生」、「糖果」、「煙」作為毒品暗語,法官認定被告洪男販毒兩次,共獲利三千元,判處有期徒刑16年2個月(註3)。

【案例二】員工說服車行老闆種大麻,老闆被移送法辦

  民國115年2月26日自由時報報導:47歲吳姓男子原在新竹經營車行多年,旗下員工從泰國返台後,說明吳男自種「大麻」謀利,於民國114年下半年開始種植大麻,警方於民國115年2月間兵分多路,將吳男及其旗下員工共4人逮捕,並扣回「870株活體大麻,黑市價至少台幣4千萬元,警方偵訊後依毒品罪嫌」將吳男等4人移送法辦(註4)

【案例三】富家女成供毒藥頭,被依「轉讓毒品」提起公訴

  民國115年3月11日自由時報報導:陳姓創投9億CEO民國114年10月25日與25歲曾姓女密友被發現陳屍在台北市的「豪宅」內。檢警從通聯紀錄中,查出提供毒品的蘇、鍾姓藥頭及謝姓送貨員。陳姓富少CEO是聯繫家境富裕的女藥頭蘇姓女子表示需要20公克K他命,蘇女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轉讓「第三級毒品」等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註5)。

【案例四】毒駕男超標560倍,被判刑4個月徒刑

  民國115年3月11日聯合報報導:宜蘭縣羅東鎮羅姓男子於民國114年間「毒駕」被查獲,驗尿的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高達281800 ng/mL,超過行政院公告標準值563倍,台灣宜蘭地院日前依「公共危險罪」(註6),判羅男有罪,處4個月有期徒刑(註7)。

四、涉及毒品罪害人害己

  由上述四個案例,可知毒品對於人體的的健康,危害甚大,嚴重者甚至剝奪「性命」(如「案例三」的陳姓9億CEO);同時也會造成自己事業的毀滅(如「案例二」的車行吳姓老闆,由從事「正業」,變成害人的「邪業」);所以,無論如何不管各類與毒品相關的行為類型,不論是製造、販賣、運送、持有、轉讓、吸食…等均不得碰觸,否則除毀害自己的法身慧命,更將觸犯國法而有牢獄之災!

五、販賣毒品害人害己,務必戒止

  由前述四個案例,可知從事與毒品有關的各種行為害人且害己,一旦犯罪,就會遭訴追刑事責任,往往要承受極重的刑罰。佛法中強調「八正道」,其中有一正道,即「正業」(正行為),而藉毒品牟利維生,並不是「正業」,而是「邪業」;所以切勿藉此牟利!人生在世,為了生活,固然需有經濟來源,但一定要從事正業,並用「利他心」,賺取「淨財」,這樣才是一有智慧的行為,也才不會害人害己。

六、結語

  綜上所述,可知「毒品」非常可怕,千萬不要接觸,如果不小心染上,應趕緊處理,進行治療勒戒。另外政府應更進一步強化反毒資訊,結合民間資源,推動「全民反毒運動」;除此之外,多提倡並鼓勵正當娛樂活動,強化青少年身心健康,至於「宗教界」也可以在這方面教化人心,宣講製毒、販毒、運毒、持有毒品、轉讓毒品及吸毒的惡業果報,俾讓台灣仍能恢復原來快樂健康幸福的寶島!

註1、李奕昕撰:「陳揆宣示反毒 射出治安第一箭」乙文,載民國112年2月21日聯合報,A12版。

註2、吳昇儒撰:「殭屍毒品流入 法務部超前部署」乙文,載民國115年3月11日自由時報,A1版。

註3、顏宏駿撰:「暗語販毒2次 判16年2月」乙文,載民國115年4月14日自由時報,A1版。

註4、徐聖儒撰:「大麻車行 員工說服老闆下海」乙文,載民國115年2月26日自由時報,A8版。

註5、吳昇儒撰:「9億CEO與女密友混毒喪命」乙文,載民國115年3月11日自由時報,A10版。

註6、《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4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註7、戴永華撰:「毒駕男超標560倍 判4個月」乙文,載民國115年3月11日聯合報,A12版。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台北所: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之2
電話:(02)2395-6989

網址:http://www.law119.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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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官司與狀例

作者:李永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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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陳冠毓/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近年來不動產詐欺案件屢見不鮮,詐騙集團看準不動產價值高昂、民眾對登記與移轉流程不熟悉,遂利用資訊落差與時間壓力,以偽造文件冒名過戶、誘導設定抵押等方式趁隙而入,致民眾蒙受重大財產損失。

  不動產詐欺雖非新型態犯罪,惟近年「台版地面師案」已顯示其手法朝向專業化、組織化、精緻化與產業化發展,未來相似案件恐將反覆發生。在此趨勢下,對擁有房屋、土地等不動產的民眾而言,防止不動產被詐騙的務實之道應在於將防線提前。

  是以,本文擬提醒民眾運用政府近年推動之「地政防詐三寶」及「稅籍異動即時通/一站式申辦」等制度,進行防詐,俾保自己「不動產」之財產。

地政防詐三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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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亂愛的時代,一本堅持愛的本質婚姻法典。評李永然律師的 新著《愛有約束,法有規範》

作者:楊曼芬博士 

  根據內政部
2025 年最新統計數字顯示:台灣離婚率高居亞洲第二僅次於中國,平均每天有 146
對夫妻離婚,且七年之癢已降為五年之癢,婚齡平均維持數僅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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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為「愛有約束,法有規範──婚約.結婚.離婚.夫妻財產權益大揭密!」一書撰寫自序

自 序

  「草率的婚姻少美滿」莎士比亞如是說。婚姻,是人生的一大考驗,學習在親密的關係中,尋得自我的定位與價值。結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約定,「婚後財產」及「子女監護」皆在法律規範之內,亦可於「婚前協議」訂之。結婚更是與親密伴侶間的信任與盟約,因此,在踏入婚姻前須審慎思考。佛曰:「修百年同舟,修千年共枕。」,之所以成夫妻,自有「緣」字可言,故應以「愛」經營兩人關係,以「智慧」經營婚姻。

  萬一夫妻間的信任潰堤、盟約瓦解,沮喪、焦慮等情緒必接踵而至,若決定離婚,加上其間衍生的法律問題,如離婚後夫妻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扶養……等,龐大的壓力恐讓自己陷入嚴重的心理衝突與矛盾中。此時,處理「困擾的情緒」應為優先,同時學習「分手的藝術」,將離婚視為一個人生轉捩點、生活的新契機,突破心理障礙,以新的態度面對世界;接著,給予子女適當的輔導,減低孩子的「負面情緒」,最重要的是,依然要讓孩子與父親或母親維持良好關係。

  「離婚協議」須在雙方理性的共識下建立,切勿陷於互相傷害和處罰對方的心態中。準備離婚時,務必先閱讀完整的「離婚協議書」、明確列出雙方欲安排的相關事宜、了解離婚相關法令,對任何的協議皆以「書面文字」清楚訂明,包括夫妻財產分配、對外債務關係、子女監護權、子女扶養教育、子女探視安排……等。若對離婚條件無法達成共識,則需一位專業且可信賴、有經驗的法律專家協助,借重其專才及善於協商、辯論的特質,透過「訴訟」,此時尚須特別注意新施行的《家事事件法》之規定,如此方可離個乾淨的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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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udn聯合新聞網刊登專文「年輕人大嘆永遠買不起房 「平均地權條例」如何約束投機炒作不動產市場行為?」(摘錄自《買房不踩雷:限貸令×預售屋全攻略法律手冊》)

李永然律師

一、政府透過《平均地權條例》約定投機炒作不動產市場行為

  民進黨政府執政迄今最令民眾反感及激起民怨的,不外是「房價過高」,年輕人大嘆永遠買不起,乾脆「躺平」;政府為了消除民怨及爭取年輕人的回頭支持,於是執政黨在立法院運用其占有過半數席位,快速進行《平均地權條例》的修正,總統於民國11228日公布,其修正有六大重點: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限制換約轉售;新建成屋納入「紅單」管制;重罰不動產炒作行為;建立檢舉獎金制度;預售屋解約採申報登錄制。

  在上述六大修正重點,其中有一項是針對「不動產炒作行為」。究竟何謂「不動產炒作行為」?如有違反,將受何種處罰?又如果民眾檢舉是否可以領取獎金?筆者擬藉本文予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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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影片中,探討如何選擇優良的預售屋建商,以降低交易風險,購買預售屋是一項重大決定,找到好的建商至關重要。


提供四個實用方法,包括查詢建商的公司登記資訊、善用網路搜尋引擎、洽詢房地產專業人士,以及查看建商過往的建案實績,透過這些方法,消費者能更有效地評估建商的信譽與實力,確保購屋過程順利無憂。想了解更多,請觀看影片!


文章連結:永然法律不動產專欄:購買預售屋如何選擇好的建商?(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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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接受遠雄房地產【永然法律不動產專欄】之邀,談「購買預售屋如何選擇好的建商?(上)」

在台灣購買預售屋時,風險防範至關重要!
選擇信譽良好的建商是關鍵,應注意以下六項條件:
 ✅使用優質材料
 ✅遵守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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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udn聯合新聞網刊登李永然律師專文「富

文◎李永然律師

一、家族傳承日益受重視

   華人社會常說:「富不過三代」,然隨著國人知識水準日益提高,希望能透過事前規劃,好讓富能過三代;「家族傳承」的議題也因而漸受重視。

  關於家族傳承的議題,一方面涉及財富傳承(資產傳承)、企業傳承,另一方面,在規劃此議題時,也盼望能使家族永續或被繼承人往生後,其後代子孫不要禍起蕭牆。

  進行傳承需要運用的相關法律工具,並透過專家事前協助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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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石賜亮名譽理事長為李永然律師、李廷鈞地政

為世代傳承的穩定和諧做出妥善的規劃

  「家和萬事興」,是幸福人生的圓滿目標,如果能夠做到「家和代代傳」,更是家族傳承的極致表現。家族傳承是社會穩定與個人財富管理的重要課題,無論是企業經營者、資產持有者,以至於一般家庭,如何妥善規劃財產繼承,確保世代間的順利交接,並兼顧公平與法律保障,都是每位繼承人及家族成員無法忽視的問題。然而,現代社會繼承的情況,往往比想像中更加複雜,不僅涉及親屬關係與財產分配,還需面對遺囑訂立、遺囑信託、遺產稅申報、借名登記、長照安養……等諸多法律與財務議題,值得我們特別注意和關切。

  李永然大律師以豐富和專業的實務經驗,針對這些關鍵問題,從法律與實務的角度,提供詳盡的解析與指引。書中涵蓋繼承法律權益的核心概念,並探討「遺囑」與「遺囑信託」的不同運用方式,進一步解析借名登記的法律風險與司法實務發展,還有遺產稅的申報策略及節稅規劃。除此之外,更將高齡社會日益受到關注的長照安養議題,提供了相關法律規劃建議,以確保高齡家族成員的照護需求,得到順利妥善的執行。

  在家族繼承與法律權益等關係而言,特別提到在傳統社會中,財產的繼承往往依循家族內部的習慣或長輩的口頭遺願來執行。然而,在現代法治國家,財產分配必須符合法律規範,以確保每位繼承人的權益。根據《民法》繼承編的規定,繼承權的行使涉及法定繼承順位、特留分保障、繼承人拋棄繼承等問題。這些規則不僅影響家族成員的財產權益,也可能成為未來爭議的核心。本書透過實例與司法判決分析,幫助讀者理解如何在法律框架內妥善安排家族財產,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在遺囑訂立與遺囑信託方面,提到遺囑是一種確保財產依照個人意願傳承的法律工具,但若遺囑未符合法定要件,或內容有瑕疵,極可能引發繼承的爭議。書中詳細介紹各種遺囑的法定方式,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口授遺囑等,並解析常見的法律爭議點,如遺囑效力、遺囑變更與撤回、遺產執行等。此外,近年來遺囑信託成為高資產族群的重要財產傳承工具,本書亦提供完整的案例與法律見解,幫助讀者理解如何利用信託機制,確保財產在不同世代間順利交接,並達到特定的管理與分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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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泰興業蘇一仲董事長為李永然律師、李廷鈞地政士合著《家族傳

推薦序

  曾在網路上看到一段笑話:「人在天堂,錢在銀行,情人在教堂,子女在公堂。」雖說有些幽默和諷刺,但卻也真實道出若無做好身後財產規劃的窘境。隨著經濟發展和人民財富的累積,繼承問題日益複雜。在這個快速變遷的時代,財產繼承已不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而是涉及家庭和諧、企業傳承乃至於社會公益的重大課題。

  古人常言:「富不過三代」。家族傳承不僅是財產的分配,更是家族文化和價值的延續。如何將家族的財富與智慧有效地傳遞給下一代,是每一位家族成員都應該重視的問題。透過預立遺囑、合理分配財產,可以有效避免爭議,保護家庭和諧,進而確保企業穩定發展。

  本書不僅是一部法律指南,更是關於家族傳承的智慧結晶。從如何規劃遺產,到運用遺囑、信託等工具進行財富傳承,書中提供的法律知識和實務操作,通過簡單易懂的案例和法律建議,幫助讀者在面對家族財產傳承時,做到心中有數,避免常見誤區。這些智慧不僅是對法律的尊重,也是對未來的責任。

  永然兄的事業成就與法學素養有目共睹,為人謙遜,長期致力於平民法律教育和公益事業。佛學素養亦極其深厚,秉持冤家宜解不宜結的精神,堅持做對的事。儘管執業過程中有時需進行訴訟,但他始終秉持「和解比勝訴更重要」的理念行事。 其子李廷鈞地政士,以法律為背景執行地政業務,秉持「細心、認真、完善」的做事原則,來處理不動產相關的疑難雜症。感謝永然兄和廷鈞世侄對本書的努力與貢獻,兩位不僅是法律及不動產專家,亦是社會的良師益友。希望本書能成為大家在規劃財產繼承過程中的方針,幫助大家走向理性與和諧的財產傳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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