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錢莊暴力討債逼死夫妻!「高利貸」合法嗎?

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8年1月4日聯合報A10版、中國時報A11版報導載稱一對陳姓夫妻因向地下錢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利息每個月1萬元,陳姓夫妻勉強還了3個月後,因無力支付龐大的債務,遭到地下錢莊恐嚇、毆打、暴力討債,不堪不斷累積的高利息及暴力的陰影,日前陳姓夫妻被發現於一輛廢棄的廂型車內開瓦斯輕生。

  《刑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稱為「重利罪」,簡言之就是處罰乘他人急迫、輕率等處境下,以原本顯不相當的沉重利息貸款給予被害人的行為。此外《刑法》第344條之1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針對重利貸款後,更透過各種強暴、脅迫的手段取得重利的行為,加重法定刑。因此,本則新聞中地下錢莊乘他人急迫等情形以相當驚人的利息貸款給被害人,涉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的「重利罪」;其次地下錢莊又以毆打、恐嚇等方式向被害人收取不法重利,這部分則涉犯《刑法》第344條之1第1項之罪。

  此外筆者在此要進一步說明,《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也就是如果約定借貸的利率超過週年利率20%時,超過的部分債權人沒有請求權!簡言之,法律上約定利率最高就是年息20%,超過的部分債權人並無權向債務人請求!因此縱使地下錢莊是透過訴訟等法律上途徑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能請求的利息也只限於週年利率20%範圍內!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強調有些地下錢莊的惡劣行徑已涉及犯罪!呼籲民眾縱使急需用錢,也應該循正當的管道借貸,切勿向地下錢莊去借貸,以免成為刑事犯罪的受害人;而且這是「雪上加霜」的行為,無濟於事!李律師也呼籲債務人要珍惜「生命」,勇於面對債務,有許多正當的管道可以妥適的處理債務,例如與債權人協調清償債務的計劃,「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死亡絕對不能解決債務,而且如果認為生命有來世者,自殺將不利於未來投胎!勇於面對債務、妥善處理債務,才是「正道」!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20/357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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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官司與狀例

作者:李永然 等
書號:1F21-2
定價:350元

  生活離不開柴、米、油、鹽,一如現代人無從避免爭端與法律。刑法、刑事訴訟法,是保障你我人身自由、健康、生命、財產的兩大「護法」,面對犯罪問題,打起刑事官司,從接受檢調偵查、找律師,到撰寫狀紙、上法庭辯論、審理、不服上訴、聲請易科罰金、緩刑、假釋……,一長串的訴訟程序,該如何沉著以對,才不會喪失應有的權益?《刑事官司與狀例》一書依序分成「偵查」、「起訴」、「審理」、「再審與非常上訴」、「執行」五大篇,以易學易懂的文字和狀例,教您一次上手,面對刑事官司不驚慌! 

刑事上訴第三審撰狀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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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號:2O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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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業律師在接觸刑事上訴第三審時,都經歷過戰戰兢兢的心情,因為第三審代表其中的法律爭議已在檢察署與法院間千百迴轉,此時要撰寫一份好的「上訴理由書」,得費一番苦思與煎熬。本書先將刑事第三審上訴理由中所謂的違背法令,做一概要性的說明,同時摘引最高法院的相關判決、判例,以及該院對於判決有無違背法令審查原則等供為參考;同時摭拾實際案例數則,將該等案例的部分上訴理由書狀及最高法院的判決全文等予以援引,是最佳撰狀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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