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以「變賣」方式分割共有物時,共有人可以購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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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案例

老王的妻子早喪,生有二子王甲、王乙;老王死後,有一方子由王甲、王乙二人共同繼承,應繼分各二分之一。王甲不希望再共有,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法院採用「變賣方式」分割共有物,共有人王乙能否購買?

解析

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可以採用:(1)原物分配;(2)原物分配外再搭配金錢補償;(3)變賣共有物分配(《民法》第824條第1項)。

如果採用「變賣共有物」的分配方法,《民法》第824條第6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決定。由前述規定可知,在本案例中,「王乙」是可以參與「投標」購買;如果開標時,由共有人以外之人得標時,王乙還可依「得標人」之相同條件,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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