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嫌犯暴斃看守所!被「羈押」和「受刑人」一樣嗎?

文◎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下同)107年11月30日聯合報A12版報導載稱ㄧ位74歲的楊姓老翁因被控殺害何姓同居人,遭法院裁定羈押於臺北看守所,羈押期間身體不適,暴瘦約十公斤,楊姓老翁曾聲請保外就醫,遭駁回,最終於107年11月27日在臺北看守所暴斃身亡。

  筆者首先要說明讀者俗稱「被關」,其實包含了「刑罰的執行」以及「羈押」,分別有不同的意義。「刑罰的執行」是指《刑事訴訟法》第456條:「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及同法第466條:「處徒刑及拘役之人犯,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分別拘禁之,令服勞役。但得因其情節,免服勞役。」,也就是「處徒刑及拘役判決確定後」,將犯罪行為人拘禁在監獄內;至於「羈押」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註1),是指在偵查中或審判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有「逃亡」、「湮滅證據」等可能,為避免犯罪嫌疑人逃亡或湮滅證據導致難以追訴、審判或執行,暫時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此外,依據同法第101條之1規定(註2),犯罪嫌疑人如果「可能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為避免法定的ㄧ些犯罪類型被「反覆實施」,依法也可以羈押犯罪嫌疑人。因此,總結來說「刑罰的執行」是經過刑事訴訟程序判決被告有罪確定後,依照該確定的有罪判決,將被告拘禁在「監獄」;「羈押」則是「尚未」經過刑事訴訟程序判決有罪,甚至對象只是犯罪的「嫌疑」人,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逃亡、湮滅證據或者反覆的實施ㄧ些特定的犯罪,導致未來難以追訴、審判或者社會上類似的犯罪一再發生,而暫時將犯罪的嫌疑人關押在「看守所」。

  進一步筆者要討論的是「保外就醫」的議題,讀者可能因為媒體大篇幅報導有關陳前總統保外就醫的新聞,而對於這個名詞不陌生。然而陳前總統是屬於本文前述刑罰執行階段的保外就醫,本文想藉由本則新聞討論的則是「羈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能否「保外就醫」的議題。依據《羈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被告現罹重病,在所內不能為適當之治療,或因疾病請求在外醫治者,應由所檢具診斷資料,速轉該管法院裁定,或檢察官處理。」當犯罪嫌疑人罹患重病,在看守所內「不能適當治療」時,便能請求在外醫治。也因此根據本則新聞的敘述,新聞中的楊姓老翁確實有聲請在外醫治,只是遭到法院裁定駁回。至此,或許讀者會好奇法院憑什麼駁回呢?筆者僅能說明的是,法官依法審酌準或駁的要件便是「在所內不能為適當之治療」,簡言之就是法官主要考量犯罪嫌疑人目前的健康狀況在看守所內能不能受到適當的治療,至於法院如何認定具備或不具備「在所內不能為適當之治療」的要件而准許或駁回聲請呢?則涉及個案詳細情形、相關證據資料等等考量因素,難以一概而論!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表示近年來有關「監獄受刑人」的人權議題廣受重視,羈押中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權更應該受到重視!因為犯罪嫌疑人還只是有犯罪「嫌疑」,根本還沒有確定犯罪,人權應該要受到更高密度的保障!連監獄受刑人都有聲請保外就醫的權利,羈押中的犯罪嫌疑人更應該有這樣的權利,避免嫌疑人於看守所暴斃身亡的憾事發生!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509937

  註1:《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註2:《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

監獄真相大揭露——矯正制度的現況與展望
作者:李永然、黃隆豐、李雯馨等著
出版日期:2018/05 初版
書號:3B11
定價:300元

  一道高牆,築成兩個世界,牆內的人都是不討喜的、因違法而被收容的人。監獄,是矯正機關,執行法院判決確定的自由刑──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單位。而時不時躍上媒體的監獄意外事件,令監獄在管理受刑人時的尺度拿捏上格外小心;也因這些事件,令監所內的人權問題浮上檯面。本書作者實際觀察我國監獄矯正執行現況,再就目前的各項矯正法規,逐一檢視,配合實際監獄矯正執行操作現況,以實務執行現有法制的障礙、矛盾、不當等層面,依據各項矯正法學理論,以及與世界矯正規制比較,提出我國矯正執行法制的研討及建議報告,編寫成書,以供立法者及實際執行公務人員參考,共同為我國矯正執行體制,做出符合監獄人權及有效率地改造收容人思想的法制規範。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