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自107年4月26日開始預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草案

內政部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訂定「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並於民國107426日開始預告。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草案共有如下要點:

一、應約定事項之要點,包括:

()租賃標的、租賃期間及租金約定及支付。(草案第一點至第三點)

()押金約定及返還、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及稅費負擔之約定。(草案第四點至第六點)

()使用租賃住宅之限制、修繕及室內裝修、出租人之義務及責任及承租人之義務及責任。(草案第七點至第十點)

()租賃住宅部分滅失、提前終止租約、租賃住宅之返還及租賃住宅所有權之讓與。(草案第十一點至第十四點)

()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及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草案第十五點及第十六點)

()遺留物之處理。(草案第十七點)

()履行本租賃契約之通知、其他約定、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及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草案第十八點至第二十一點)

二、不得約定事項之要點,包括:

()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草案第一點)

()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草案第二點)

()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草案第三點)

()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及費用,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草案第四點)

()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草案第五點)

()不得約定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草案第六點)

()不得約定本租賃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草案第七點)

()不得約定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草案第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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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權益Q&A

               2L06.jpg

作者:謝心味

出版日期:2006/08 三版二刷

書號:2L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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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在都會區一直是熱門、有市場性的,房屋出租他人、承租一好房子等等問題,已在我們的理財規劃中佔有一席之地。尤其是身為房東者,最怕遇到惡房客,不付租金,不搬遷,任意變更使用,在在考驗房東的智慧與耐心。

作者於承辦租賃訴訟案件中累積了房東的經驗與問題,撰寫成文,分為:租賃的基本認識、租金的提存、租約公證、違法使用、刑事、訴訟、強制執行、稅務申報、戶籍登記等篇,以即問即答的方式編輯30個案例,隨問答並附契約範例、調解書、存證信函、訴狀範例等,讓讀者可實際運用,對於房東房客者自身的權益都有幫助。

 

撰存證信函之租賃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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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孫慧敏、趙國麟 合著

出版日期:2002/09/ 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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