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借予他人,借用人死亡時,可否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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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案例

甲有一房子,答應借給友人乙無償使用五年,結果在第三年時,乙因心肌梗塞突然死亡,乙已離婚,僅有一子丙。甲可否向丙索還房屋?丙可否向甲抗辯借用

解析

期限未屆滿,而拒絕返還?

甲與乙間的房子借用契約,屬於「定期使用借貸契約」(《民法》第464條)。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民法》第470條第1項前段)。然因借用人乙突然死亡,丙為乙的繼承人(《民法》第1138條);甲與丙之間要如何解決?

依《民法》第472條第4款規定:借用人死亡時,貸與人可以終止「使用借貸契約」;甲如欲向丙要回房子,即應對丙依上述規定,做成終止使用借貸契約的意思表示;丙也不得向甲抗辯使用期限未屆滿而拒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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