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師開講.法律Q&A》兄妺失聯已久,妹妹可以不要繼承已故單身兄長的負債嗎?

問題:甲、乙二人是兄妹,長大後很久沒聯絡了,大哥甲過世後,妹妹乙才發現甲欠了一屁股債,甲又孤身一人,沒有配偶、子女,這樣他的債就轉移到妹妹乙的身上,妹妹乙該怎麼做,才不會承擔哥哥甲的債務?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劉芝容地政士

解答:

  我國《民法》第1148條:「Ⅰ、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Ⅱ、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繼承人只要在得到遺產的範圍內來清償就好,如果繼承債務比遺產還要多,超過的部分,繼承人就不用再負擔。

  不過繼承人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而且不得有隱匿遺產或在清冊為「虛偽」記載,這樣才可以主張《民法》第1148條第2項所規定的「限定責任」。

  妹妹乙若仍想要拋棄繼承,則依《民法》第1174條的規定辦理,即拋棄繼承應於知悉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具狀申請拋棄繼承;並用存證信函通知後順位的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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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益法律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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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永然文化出版(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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