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師開講.法律Q&A》房屋登記在妻子名下,夫妻離婚,前妻想主張收回房屋,前夫卻拒絕搬離,前妻要如何要回房屋?

問題:房屋登記在妻子名下,夫妻離婚,前妻讓前婆婆及前夫居住,但後來發現「前夫」再婚,「前婆婆」也被送到安養院,所以前妻想主張收回房屋,前夫卻拒絕搬離,前妻要如何要回房屋?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

解答:

  夫妻離婚後,前夫居住在前妻名下所有的房子,且係「無償使用」,屬於「使用借貸」的法律關係(《民法》第464條)。
又使用借貸可分「定期使用借貸」與「不定期使用借貸」;如果屬於未定期限的「不定期使用借貸」,貸與人可以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民法》第470條第2項)。

  在本案例情形,前妻可以先對前夫發出「郵局存證信函」或委託律師發「律師函」,表示要終止「使用借貸」,並限期於幾日內搬空返還;倘若前夫置之不理,則進而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767條請求前夫騰空房屋遷讓;同時還可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不當得利」的利得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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