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師開講.法律Q&A》名下已有兩房,外加受託兒子一房,已經有三間房了,若再買一間,第四間的地價稅及房屋稅還可以用自用住宅稅率嗎?

問題:名下已有兩房,外加受託兒子一房,已經有三間房了,若再買一間,第四間的地價稅及房屋稅還可以用自用住宅稅率嗎?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劉芝容地政士

解答:

  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依《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規定,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無出租、無營業之住宅用地。
  (三)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四)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
  (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以本題為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是與委託人(兒子)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如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規定,雖然名義上登記於受託人名下,還是可以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而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認定標準如下: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以本題為例,若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該委託人(兒子)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如同時符合上述認定標準,就可以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房地合一課稅案例.快速圖解
作者:黃振國
書號:3E01-1
出版:永然文化出版(股)公司


  2015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增修條文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不動產奢侈稅之停徵,不動產稅制改革的重大目標,已透過三階段修法正式完成。這項俗稱「房地合一實價課稅」的新制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上路,除了預期改變短期投機充斥的房地市場生態外,對於其他因自住或長期投資的不動產所有人、地政業者、建商而言,究竟會產生哪些立即影響及應採取何種因應策略?亦不能不先睹為快。本書由不動產稅務專家以淺顯文字、多種案例與圖例,為您快速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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