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授權違法改作所生的「衍生著作」是否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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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陳贈吉律師  

【問題】

對於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著作,未經著作權人的授權,逕將該著作予以改作,則因改作所生的「衍生著作」,是否仍得享有著作權,而受法律保護?

【解析】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與第11款分別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同法第6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準此,如就已經完成之著作進行「改作」進而產生之「衍生著作」,依據上述規定,係屬另一個「獨立」著作,與原著作同樣受到保護,且「衍生著作」並不會影響原著作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28條另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同法第92條並規定「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是以,除有《著作權法》第63條第2項所規定之情形外,如未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就擅自改作他人的著作,即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之侵權行為,除觸犯上揭《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而應負刑事責任外,也可能遭著作權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然而,在此種未經授權而改作他人著作的情況下,所產生的「衍生著作」是否仍為獨立之著作而受到保護?則不無疑義。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0號民事判決闡釋:「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惟就該衍生著作,係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此觀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十八條前段、第六條等規定即明。且特定之表達能否享有著作權,係以其有無智慧之投入為依據,而非以有無獲得授權為判斷。是就他人著作改作之衍生著作,不問是否取得授權,均於著作完成時享有獨立之著作權。至於其利用他人著作,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而應負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責,要屬別一問題,與其享有著作權者無關。」。

參照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由於「衍生著作」是受《著作權法》第6條以獨立的著作予以保護,而「特定的表達」能否享有著作權,並非以著作權人有無「授權」為斷,因此「衍生著作」於完成著作時仍享有獨立之著作權,與有無獲得授權並無關係。惟未經授權改作他人著作之行為,仍構成《著作權法》第92條之侵權行為,行為人仍需負相關民、刑事法律責任(本文作者均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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