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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TRF是致命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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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貴卿律

一、無本生意:

由於國內銀行業者在TRF遊戲中,係扮演仲介角色,主要係透過引進國外大型銀行發行商品,銷售予投資人賺取佣金。換言之,國內銀行業者銷售TRF,只賺佣金,而不需承擔商品本身的對賭風險。依TRF之設計架構,投資人通常為選擇權之賣方。

而國內銀行業者透過金融行銷部門(TMU)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將TRF銷售給投資人的手法,多以無需提供期初保證金,或係透過投資人與銀行往來借貸撥款時,要求投資人就借款額度之一部用來投資TRF,銀行也同時提高借貸額度,而使投資人誤認此項投資無需任何資金。

二、先給甜頭,後嚐苦頭:

更有些TRF的契約條款,約定投資人可於契約期間內前幾期(通常為三期)不論美元兌人民幣之匯率為何,投資人均獲得權利金,或係簽約當時即可領取權利金,此對投資人而言,既不用拿出本金,又可先獲利,卻不知TRF已將選擇權的高槓桿特性發揮到極致,當匯率走勢如投資人所預期,投資人尚無從發現其隱藏性負債,僅有匯率走勢與投資人預測相反時,遭銀行追繳或提列保證金,或強制平倉時,才嚐到苦果。

三、獲利最多一倍,損失至少兩倍:

TRF的獲利及損失計算來看,投資人的獲利係「名目本金」乘以「匯差」,而投資人的損失則為「名目本金」乘以「匯差」乘以「槓桿倍數」。說穿了,當投資人預測正確,銀行要給投資人「獲利」,反之,當投資人預測錯誤,投資人就要賠給銀行「獲利」乘以「槓桿倍數」。一來一往間,投資人是否會成為冤大頭,一望即知。

四、只能停利,無法停損:

依照TRF契約約款內容,可知當走勢一如投資人預期時,投資人累積到一定獲利或匯率到達中止價時,契約即自動終止。以前述例子而言,當匯率達到6.05時,該TRF契約即為終止,投資人必須獲利了結出場。換言之,此一中止價或稱提前出場機制,是銀行設計用來保護自己以控制損失,而非用以保護投資人。對投資人而言,僅能停利。

然而,當走勢與投資人預期相反時,投資人除了須承擔虧損外,TRF契約仍繼續,投資人必須等到合約到期,合約期間仍繼續依約比價而無法停損,虧損將繼續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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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有種金融性商品大賣,它潛藏著投資者不明白的「獲利有上限,損失無下限」陷阱,有人在一個半月內賠了五百萬美元,最後他賠了一千八百萬美元!據統計,TRF總計虧損逾台幣二千億元,受害企業超過三千七百家!TRF事件影響的不只是企業主,還包括他們旗下無數個家庭!虧損者眾,倒閉的也大有人在。影響擴大,TRF事件引起各方關注,本書收錄多位專家、學者對本事件的看法及論述,並將TRF受害者陳情過程、金管會的回應、立委們協助陳情經過完整呈現。想了解整個事件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潛藏哪些危機、遊戲規則為何,《台灣金融巨禍──一堂重創3700家台灣企業的課》是最佳指南。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book/view.asp?idno=1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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