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訴第三審撰狀實務

️作者:李永然、陳銘壎

初版日期:2017/11
書號:2O01-2 原價:280元 8折特價:220
優惠期限:20171029日~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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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自民國(以下同)88年8月初版問世,經96年4月再版後,至今已屆十年。這十年當中,刑事訴訟法也歷經大小十餘次的修正,雖然就第三審程序部分,僅於103年12月24日總統公布修正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因配合《刑法》第349條之修正,而將原條文第7款規定之《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修正為《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其餘部分則未修正。但司法院大法官新近於106年7月28日,作成釋字第752號解釋,認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部分,在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時,未能提供被告至少一次上訴救濟的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顯屬有條件的放寬原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的救濟機會,自宜注意。

另外,為維護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迅速,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於99年5月19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刑事妥速審判法》,該法於第8條亦規定有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之案件範圍,及於第9條規定限制對於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時之上訴理由,此等規定均屬刑事訴訟法有關上訴第三審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乃藉本次修訂加以增補。再者,於98年4月22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將聯合國1966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政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明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則《公政公約》之相關規定,如何援用作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本書亦有專文介紹。

此外,這十餘年來,最高法院為因應《刑事訴訟法》及《刑法》等法律之修正,也戮力檢討不合時宜或與新增修法律規定不符之判例及決議;對於判決違背法令之認定,也著有不少足供參考之案例。值此第三版修訂之際,乃配合法律之修正,更新原引用之條文內容,並刪除原引用已不合時宜之最高法院的判例、判決,另增補最高法院近年來作成之判例、判決與決議見解,資為表明第三審上訴理由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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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ook.law119.com.tw/view.asp?kno=2O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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