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獨家授權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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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問題】

某甲欲將已辦理註冊登記的「A商標」授權予某乙使用,則某甲應使用何種方式授權?又授權是否須辦理「登記」?

【解析】

一、按「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指定地區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商標法》第39條第1項定有明文。由上開條文可知,商標授權可區分為:

()「專屬授權」係指商標被授權人於專屬被授權範圍內,取得完整的專用及排他權,商標權人亦不得使用該商標,並且不得再授權其他任何人使用該商標。

()「非專屬授權」係相對於「專屬授權」,指被授權人僅取得授權範圍的使用權,商標權人仍得繼續使用該商標,也可以再授權給其他人使用。

()「獨家授權」係指只對一人所為之授權,商標權人不得授權第三人實施,但不排除商標權人自己實施。換言之,「獨家授權」因並不排除商標權人的使用,故為「非專屬授權」。

二、商標授權以向商標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為宜

按「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指定地區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前項授權,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商標法》第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商標授權契約」經授權人、被授權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發生效力;惟商標權為「無體財產權」,無法依動產物權交付,故依《商標法》採「登記對抗主義」。而商標授權經授權登記後,商標專責機關就會將相關資料登載於商標註冊簿或商標公報,第三人就可以清楚知悉該商標情況,並受登記事項所拘束。又授權登記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均可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辦理「授權登記」之申請,惟若由被授權人提出申請者,則應檢附經雙方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授權的文件。

三、本件某甲欲將已辦理註冊登記的「A商標」授權予某乙使用,究應採「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或「獨家授權」,端視某甲日後是否繼續使用「A商標」,以及是否將「A商標」再授權與其他人而定。惟不論某甲選擇「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或「獨家授權」,某甲及某乙應向商標主管機關登記,始可對抗第三人,並較能確保自身權益。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aipei/personview.asp?kname=李永然&ktop=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idno=7257&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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