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於離職時如未經公司同意是否可刪除儲存於電腦內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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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陳宜鴻律師

【問題】

小咪為「一陣風電器公司」之行銷部門員工,在「試用期滿」後遭公司主管告知不予留任,小咪因此心生不滿,一氣之下將其任職期間使用之電腦中的檔案,以低階格式化方式全數刪除並無法復原,刪除的檔案包括小咪任職期間所撰寫的行銷廣告文案、產品說明以及客戶名單等,小咪辯稱上開行銷廣告文案為其所撰寫,「著作權」歸小咪所有,並未侵害「一陣風電器公司」的權益,試問:一、小咪撰寫的行銷廣告文案著作權歸何人所有?二、小咪在離職時刪除儲存於電腦內所有檔案資料的行為是否已違反法律規定?

【解析】

一、依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3款規定:「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同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原則上,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著作權的範圍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二、於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的情形,依照《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因此於本案例中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原則應由小咪為行銷廣告文案的「著作人」。

三、另依照《著作權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是以,於本案例中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原則上行銷廣告文案的「著作財產權」應歸雇用人一陣風電器公司所享有,小咪的主張並無理由。

四、刪除電腦資料部分:

(一)刑事責任

 離職員工小咪故意刪除一陣風電器公司的電腦資料,其行為可能涉嫌觸犯《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民事責任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離職員工小咪在離職時如果故意將公司的資料刪除,侵害一陣風電器公司的權利,致使公司因儲存於電腦內的資料被刪除而受有損害,一陣風電器公司可以依據上開規定向離職員工小咪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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