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嘴老闆判賠後,對企業經營者的啟發】
2013年八里媽媽嘴雙屍命案轟動全台,判決雇用謝依涵的咖啡店老闆呂炳宏、陳唐龍和彭元忠三人,應與謝依涵連帶賠償張母368萬多元及加計利息,全案定讞,引發全民與媒體的熱議,究竟這樣的判決合不合理?企業經營者未來又該怎麼做?來看看 李永然 律師怎麼說。

網友A:以後公務人員犯罪殺人,誰當總統誰賠錢,不准用國賠。
網友B:告法官,罪名是法官眼睛有業障。⋯⋯
網友C:那些犯罪改過更生人誰敢請來服務!
網友D:真是鬼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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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李永然律師
謝依涵犯下八里雙屍命案,被害人張翠萍的母親李寶彩提出民事求償,最高法院判決認定「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等三股東沒有做好「內控監督」,也沒有關心協助張翠萍,導致謝依涵有行兇的機會,進而判決呂炳宏等三人與加害人謝依涵要連帶賠償被害人張翠萍母親368萬餘元。

此判決一出,遭媽媽嘴老闆呂炳宏表示:「判決很扯」,網路民眾也一片譁然;雖然如此,但最高法院見解已出來「企業經營者」今後要小心因應。

由於民法第188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該項但書規定: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的助益或稍加已相當的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用負責。

所以,企業經營者今後雇用員工時,一方面要謹慎選任,另外在受雇員工執行職務時加以監督,也就是「內控監督」是必要的,由這兩方面加強並保存證據,這樣才不會被壞員工連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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