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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可以向仲介公司請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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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案例

火旺將房子委託旺旺仲介公司出售,而該公司由阿美出面為火旺提供仲介服務。如果阿美的仲介行為有疏忽,火旺可以向阿美或旺旺仲介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嗎?

解析

仲介人員提供仲介服務,一定要有服務熱忱、專業,且須具備法律知識;否則,一旦具有可歸責事由,致委託人或交易相對人受損害,即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而遭請求損害賠償。

我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又同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就本案情形,火旺遭受損害,因可歸責於經紀人員阿美,而旺旺仲介公司為「經紀業」,依法必須與經紀人員阿美負「連帶賠償責任」。

火旺為請求時,可循下述途徑:

一、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

一旦提出,即視為已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調處」,「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即進行「調處」(參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3項)。

二、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此為「民事案件」,也可以《鄉鎮市調解條例》,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三、向法院聲請調解

此為「任意調解案件」,可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法院聲請「調解」。

四、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的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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