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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人於何種情形下,會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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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國人為爭產而發生繼承糾紛的案例日益增多,有些是繼承人間打官司、打架,日前更傳出繼承人為爭產而開槍致釀出人命。

我國《民法》繼承編,基於以下三點理由,而訂有繼承權喪失的規定,其立法理由為:1.為維持社會的倫理道德;2.為避免遺產繼承順序的混亂;3.為確保立遺囑人的遺囑自由(註1)。我國《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1.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的。

2.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的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的。

3.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的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的。

4.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5.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的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的。

以上五種法定事由,可分為「當然失權」與「表示失權」;前者是指繼承人具有法定失權的原因,無待被繼承人為任何表示,當然喪失具對被繼承人的繼承權。前述的𡛼~磮屬於「當然失權」;又「當然失權」依其是否因被繼承人的宥恕而回復繼承權,再分為「絕對失權」與「相對失權」,「絕對失權」即前述的1之法定事由;「相對失權」則為前述的24的法定事由(註2)。

1:林秀雄著:繼承法講義,頁323320065月初版第2刷,自刊   本。

2:王富仙撰:〈試論我國民法上繼承權之喪失〉乙文,載施慧玲等著:繼承法制之研究𥕛,頁7374,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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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陸繼承法律與遺囑操作實務手冊》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桃園所、高雄所、永然地政士事務所策劃,陳建輝先生、陳建志先生、陳建元先生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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