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併排停車肇禍,當心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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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國泰

【案例】

某日阿明到板橋市三民路邊一家自助餐用午餐,因停車位一位難求,阿明就在店門口隨便將小轎車併排停放,一名婦女騎車經過,因回頭與後載的同事說話,結果不慎撞上了阿明的轎車,造成該名女騎士左小腿骨折受傷,問阿明隨意併排停車致他人撞傷的行為,是否應負刑事責任?

【解析】

台灣地小人稠,車輛又多,使得有車階級停車問題嚴重,常常在路邊看到駕駛人為了一個停車位爭得面紅耳赤,最後索性併排停車,甚至三排停車,如此不僅嚴重違反交通規則,也容易造成危險。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順行方向或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對此規定不能謂為不知,倘駕駛人任意違規併排停車致他人撞及受傷時,依實務上的見解,駕駛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的受傷結果,難謂無相當因果關係,駕駛人自應負過失傷害的罪責。

實務上也曾有一判例認大貨車的駕駛員於夜間擅將大貨車停於慢車道上,既未顯示停車燈光,亦未作其他任何標識即在車內睡覺,以致被害人駕駛機車途經該處,不能及時發現大貨車的存在而自後撞上,不治死亡,而認為大貨車司機的行為應負過失致人於死的罪責。

根據上述實務見解,本案例阿明違規併排停車致被害人撞及受傷的行為,自應負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最重可處以六個月有期徒刑;須注意者,倘駕駛人是從事業務之人,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最重可以處一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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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犯罪事件於今頻傳,每天媒體報導不斷,除了教育、社會問題,民眾對於犯罪的法律知識不足是犯罪原因之一,不教而殺謂之虐,古訓有云,然刑法教育付之闕如,尚停留在正當防衛、易科罰金、自首、緩刑……等文字上,更別論了解與預防了。刑法與生活其實息息相關,民眾的刑法教育實應主動為之,否則壞事臨頭,後悔為時已晚。《刑法與你》作者任職法官,他將經驗所得編撰本書,內容以刑法架構為主,分為總則基本概念篇、分則案例解析篇,將刑法完整的解說,文字淺顯易懂,一般民眾均可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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