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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建築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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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長裕

一、依據民法第79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權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但得請求土地所有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損害,亦得請求賠償。上述所指之越界建築,係為房屋之一部分逾越自己持有之土地,占用他人之土地而言,如越界建築部分係為圍牆或房屋整體結構以外加建部分,則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其建築面積與使用執照所載之面積相符,但所測量之結果部分房屋占用他人之土地時,地政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取得占用部分之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並向建管單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基地地號後,得就全棟之建築物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如果申請人未能取得占用部分之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時,申請人得就未占用他人土地部分之建物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地政機關應准予辦理(內政部台內地字第29656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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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土地取得到房屋興建完成、取得所有權狀止之各項作業程序、應備文件、申辦程序及相關法令規定,你知道有哪些嗎?從事土地開發或自建房屋,除了備齊財力、物力、人力資源外,首要對相關法規進行深入的研究。房屋興建自學法律基本功作者將原本繁雜、查詢不易的不動產法規作有系統的整理與解讀,依序分成「土地利用」、「建築設計」、「產權」、「稅負」、「房屋興建實務」五大篇;一卷在握,讀者將可以最便捷的方式循題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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