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之著作權歸屬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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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  

【問題】

A公司為行銷的目的,由A公司與B攝影師簽訂契約,由A公司支付報酬委請B攝影師負責拍攝A公司產品及A公司環境的照片,並製作成冊,則該攝影著作的著作權應屬何人所有?如A公司與B攝影師於契約中約定該攝影著作之著作權均歸A公司所有,是否為法律所容許?

【解析】

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3款規定:「…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同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原則上,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著作權的範圍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於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之情形,依照《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因此於本案例中該攝影著作是由B攝影師所完成,原則應由B攝影師為著作人。

另依照《著作權法》第12條第2項前段規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換言之,就B攝影師為該攝影著作之著作人時,其著作財產權由何人享有須依照其與A公司間之契約約定而定;另《著作權法》第12條第2項後段規定:「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所以如果雙方沒有於契約約定著作財產權的歸屬,則著作財產權仍歸B攝影師所有。

雙方於契約約定該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屬於B攝影師所有時,依照《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A公司仍得利用該攝影著作。

 如果A公司於契約中與B攝影師約定該攝影著作之著作權均歸A公司時,依照《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但書規定,A公司可和B攝影師約定著作人為A公司,該約定為法律所容許,同時著作財產權也歸A公司所享有。

105-07-3322冷凍空調-工程界必備的法律問題—智慧財產權(441057月第115期第64頁》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aipei/personview.asp?kname=李永然&ktop=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idno=7075&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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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法」近來已成新興且最夯的法律顯學,尤以《著作權法》與日常生活最是息息相關。《智慧財產權法隨觀──著作權法篇》之寫作及編纂,即是以《著作權法》為核心,採逐條釋義方式,就法文之立法理由、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之函釋和司法實務之見解,佐以具體案例加以說明、論述,俾便讀者一窺《著作權法》之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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