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自辦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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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仲甫

 欲舉辦市地重劃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成立籌備會。自辦市地重劃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7人以上發起成立籌備會,並由發起人檢附範圍圖及發起人所有區內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自辦市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總數為1人者,不得辦理。但祭祀公業所有土地,得以派下員過半數或7人以上申請發起。

發起人申請核定籌備會時,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1.擬辦重劃範圍及土地所有權人總數。2.發起人姓名、住址,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如發起人為法人時,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3.發起人所有區內土地標示。4.籌備會代表人姓名及聯絡地址(獎重8條)。

目前自辦市地重劃之發起只限於土地所有權人,不論為公有或私有均得為之,但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7人以上發起成立籌備會,即擬辦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總數在7人以上,應由7人以上發起,如為7人以下,則由過半數土地所有權人發起。若自辦市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總數為1人者,則不得辦理。但此項1人不得自辦市地重劃之規定,意義不大,容或有商榷之餘地,蓋土地所有權人僅1人時,其仍能輕易移轉予另1人或數人,況且,市地重劃之目的在於開發土地,促進土地利用,與土地所有權人多寡並無關聯,如此限制,只是徒增困擾而已,實無必要,其他問題請參閱本節參、實施要件(頁140)。另者,自辦市地重劃之發起人應可放寬至一些開發業者,如重劃公司、開發公司、建設公司等,以符實際,畢竟實務上自辦市地重劃之發起大多由上述公司發動或主導,何況自辦市地重劃最終仍須徵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始能實施之,由何人發起並非重點。此外,申請成立籌備會以及籌備會成立後籌備事務之執行,應可委託專業法人或團體為之,畢竟土地所有權人有能力處理市地重劃事務者仍相當有限。

信託土地參與自辦市地重劃時,有關籌備會發起、擔任理事、監事及會員大會召開之人數計算,依內政部規定,應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數為依據。蓋就信託土地而言,於一人同時受多數土地所有權人委託時,如以形式所有權人(即受託人)為計算基準,將可能使本得依法辦理市地重劃及成立籌備會之案件,無法辦理市地重劃及成立籌備會,且如數信託人意思或信託目的不一致時,受託人基於信託財產之個別獨立性,應得於成立籌備會、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等事項,依個別信託目的分別行使其受託權限,簡言之,以實質所有權人計算人數,由受託人個別處理信託事務,故內政部規定如上。

而同一自辦市地重劃區之籌備會並不限於一個,主管機關於核備准予成立籌備會後再核備另一個籌備會時,應同時副知已核備成立之籌備會,並在後者核准文內敘明前者核備日期文號,及籌備會先送重劃計畫書報核時,於核定同時撤銷另一籌備會。

另籌備會成立後,原部分發起人不願擔任或喪失擬辦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而其發起人人數仍符合獎勵辦法第8條規定時,得免遞補;倘其發起人人數不符合上開規定時,應遞補至符合規定人數,並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倘籌備會不依規定遞補時,主管機關應依獎勵辦法第18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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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原理為「交換分合」、「受益者負擔」,兩者各自撐起市地重劃制度的半邊天;而「土地分配」與「工程施工」,又是市地重劃事業的兩大工作內容,善用者,「市地重劃」必成為促進都市脫胎換骨、進步神速的一大利器。民國70年代末,公辦市地重劃案件大幅成長;迄今,自辦市地重劃亦有蓬勃發展、方興未艾之勢;放眼未來,隨著都市更新的日趨重要,如何使市地重劃運用在都市更新,進而相互結合,將是市地重劃發展的新方向。

市地重劃實務全輯融合公、私辦市地重劃操作實務菁華,圖文並重,架構明晰,是有意從事都市更新、土地開發等業務之公私機關、事業、土地所有權人不可錯過的壓箱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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