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出錯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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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煥彬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救濟之。茲將繼續審判的原因及程序分述如下:

一、請求繼續審判的原因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除此,當事人不得以和解條件對己不利,或因他造事後不履行和解內容據以請求繼續審判。

1.無效的原因:

(1)實體法上的無效原因:和解內容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和解當事人的一造,於為和解的意思表示時,本無欲受其所表示意思拘束之意,其情形又為相對人所明知者(即明知有心中保留情事),或兩造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成立和解者,均為有實體法上無效的原因。

(2)訴訟法上的無效原因:和解者有違背和解要件所列的訴訟法上的和解要件者,均是有訴訟法上無效的原因。

2.得撤銷的原因:

(1)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成立和解者。

(2)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成立和解,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和解所依據的文件事後發覺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情事,即不為和解者。

B.當事人的一方對他方當事人的資格,或對於重要的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二、請求繼續審判的程序

1.須由當事人請求。

2.須自和解成立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但請求繼續審判的原因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又自和解成立時起,或其原因發生於和解成立後者,自發生時起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

3.應以書狀表明下列事項,提出於原為和解的法院: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請求繼續審判的和解及請求繼續審判的陳述。

(3)應於如何程度內請求繼續審判。

(4)請求繼續審判的原因及遵守不變期間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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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作者擔任法院調解委員多年,深知平和解決紛爭勝過訴訟的優點,無論金錢、時間或精力上,和解都會是最大贏家,遂將經驗結合理論與實務,架構、解說「和解」與「調解」成書。瘦的和解勝過胖的訴訟──和解&調解實務先行簡介:民事訴訟和解、法院調解、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等機制;再以生活事例分篇套用,讓讀者輕鬆了解;末附相關書狀範例,供實際運用時參考。內容包含各類紛爭:勞資爭議、消費申訴、著作權權爭議、民刑事種種糾紛,讀者只要按圖索驥,即可學會,輕鬆解決煩惱的糾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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