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決定法拍得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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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周晨儀

 

按《強制執行法》第88條規定:「開標應由執行法官當眾開示,並朗讀之。」而開標期日,應由執行法官全程參與,不得委由書記官辦理。執行法官應在法院投標室當眾開示投標書,並朗讀之,開標情形並應記明於開標筆錄。

法官開標時,以應買人所出價額達該次拍賣標的物之最低價額並係最高價者為得標(《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9點第4款),惟若:

一、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

二、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又無人增加價額時:以抽籤定得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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