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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在大陸打刑事官司,對第二審的應有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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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一、台商在大陸有運用刑事第二審程序的機會

近年來台商在中國大陸涉及刑事官司如益增多,例如:台商涉及「偷稅罪」、「虛假出資罪」、「合同詐騙罪」、「抽逃資金罪」……等;如台商因犯罪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提出公訴,不服第一審的有罪判決有運用「上訴程序」打第二審官司;或於他人的犯罪而被害,提出刑事告訴,雖經由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提起公訴,但卻遭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被害人於收到「判決書」後「五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大陸《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而人民檢察院可以於接到「判決書」後「十日」內,透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大陸《刑事訴訟法》第219條,第221條)。

台商面對第二審刑事訴訟,究竟應有那些法律上的認識,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大陸刑事訴訟法第二審的意義及功能

首先台商應瞭解刑事訴訟第二審的意義,此又稱為「上訴審」,「第二審程序」是指第一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或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對下一級法院而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對認定事實及法律適用是否正確,進行「全面審查」的審判活動(註1)。

至於第二審程序的功能主要有四:(1)滿足案件當事人的合理要求,平撫當事人的心理,使法律裁判受其認可及接受;(2)糾正第一審錯誤裁判或維持第一審正確裁判,保證國家審判權的正確行使及刑罰權的正確運用;(3)實現法院上下級之間的指導,監督作用;(4)透過檢察監督權的充分行使,監督和和證國家法律統一實施,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註2)。

三、大陸刑事訴訟第二審的審理方式與原則

其次大陸台商應瞭解刑事訴訟第二審的審理方式及原則;依大陸刑事訴訟第二審的審理方式可分為「開庭審理方式」和「不開庭審理方式」;大陸在第二審以開庭審理方式很少被選擇,而大多數則採用「不開庭審理」的方式結案(註3)。為此大陸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特於第223條第1款規定,下列案件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1)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2)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4)其他應開庭審理的案件。

至於第二審審理的原則,主要有二:

(一)全面審查原則:大陸《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即通盤考慮上訴、抗訴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審判決,裁定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從而使「上訴狀」或「抗訴書」已指出的和未指出的,涉及已上訴或未上訴之被告人的錯誤判決,裁定都得到糾正(註4)。

(二)上訴不加刑原則:大陸《刑事訴訟法》第22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如果是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則不在此限。此一規定乃在於保障被告人可依法行使「上訴權」。

四、結語

綜上所述,大陸台商如遭第一審判決有罪時,務必透過第二審上訴進行救濟;或如被害進行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而該被告人竟獲判無罪而兔脫刑責時,務必運用請求人民檢察院進行「抗訴」的救濟程序,這樣才有機會保障自身權益,但運用時,務必注意相關法律規定,才能正確地運用並進行法律救濟(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1、胡獻旁著:刑事訴訟二審程序研究,頁120158月第1版第1刷,知識產權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出版發行。

2、胡獻旁著:前揭書,頁10~11

3、張軍主編:新刑事訴訟法法官培訓教材,頁35020126月第1版第1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4、陳興中主編:刑事訴訟法,頁36720143月第3次印刷,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105-04-3293稅法活葉版105.4.16-4.30936期第16-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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