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銷贈獎活動之廣告不得誇大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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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宜君

必須說明的是,在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中所規定的「服務」,也包括企業為了達成促銷目的,在交易之外附帶提供的贈品和贈獎活動,因此企業經營者在廣告上打出的任何促銷贈獎活動,和商品本身一般,均受公平交易法的規範,不得有任何誇大不實的內容。

汽車公司為了促銷自己的新款車種,推出購車即可享受招待出國旅遊的贈獎活動,這樣的活動對消費者具有極大的吸引力,足以影響消費者是否購車的意願,所以,包括贈品、贈獎等優惠內容、參加辦法、活動限制,以及其他消費者需要自行負擔的部分,均屬於交易上的重要訊息,汽車公司在廣告上對於這些事項應該做具體、明確的標示,假如汽車公司在廣告中隱瞞這些訊息的一部分,致使消費者產生誤會因而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時,則該廣告就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嫌疑。

例如汽車公司在廣告中聲稱:「……現在只要購買本系列車種,並預付頭期款5萬元,即可享受超低利分期優惠,並免費招待您盡情暢遊泰國54夜……。」其所傳達的訊息已經足以使消費者誤認為只要購買該款車種,無須抽獎,即可無條件參加出國旅遊的優惠行程。所以,此系列廣告應可認為具有足以使人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之嫌,顯然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可以限期要求汽車公司停止播出此系列廣告,汽車公司尚需對消費者因此所受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企業經營者為了促銷自身商品,往往會以極其動人的優惠方案或贈品來吸引顧客購買,但在此同時,仍需注意廣告中不應該以不實或過於誇張的手法介紹贈品,否則會成為公平交易法所禁止之不實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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