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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開拓法律事務所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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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市場競爭激烈,律師固然應在市場上設法走出自己的道路,努力開拓案源,爭取服務客戶的機會,但仍應注意律師倫理規範的問題。《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規定:「律師不得以誇大不實之宣傳支付介紹人報酬、聘雇業務人員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招攬業務。」此一規定是法律事務所在爭取業務時首應避免逾越的界限。在此界限範圍內,法律事務所仍可設法開展業務,爭取客戶。謹將法律事務所開展業務之方法列舉如下:

一、找尋新的業務領域

律師業一向被視為「拘謹保守」,主要是因為律師的工作性質強調「依法行事」,一切講求有憑有據,凡事講求「於法有據」,就既存法學論理,依明文律令邏輯推演。過度謹慎的結果,難免有投鼠忌器的毛病,所以要律師「嘗試、開創」,並非易事。律師們大多寧可援引現在可用資源,而難以走出新方向。因此國內法律事務所大多著重在傳統「民、刑訴訟」案件處理,較少有設法開拓新領域者。律師找尋新的業務領域時,應多方嘗試開拓「處女地」,例如:「壽險業」、「信託業」等。就以壽險業而言,此一領域一直以來均少有專業律師介入,律師可以多接觸保險業者或保險經紀人、代理人、投保人……等,在保戶簽約前或發生契約糾紛時,提供法律意見或處理相關法律程序。除了上述例子以外,律師如果可以開拓其他新的業務領域,自然可以擴大法律服務的市場,減少律師們搶食單一市場的機會,也不會造成「僧多粥少」的情況。

二、善待當事人

律師應竭心盡力善待當事人,使其成為律師一生當中的摯交好友,此可以下列三點來說明:

1.個人當事人:一般大公司及大廠商,因為公司內部分層負責,行政體系複雜,欲建立親密的關係,有其難度;最易建立良好的關係者,應為個人之當事人,此類當事人,律師可以透過雙方的合作,建立互信,使他們成為永久的事業夥伴。

2.避免貪念:別把當事人視為搖錢樹,只想無限度浮報鐘點費,短視近利,狠狠撈一筆,此種一味獅子大開口的承辦態度,當事人很難再度光臨。

3.把當事人當「朋友」:把當事人當「朋友」,而非一「必要之惡」,視當事人為考驗自己法律及人生智慧者,更不能歧視自己的當事人,應全力為自己的當事人做最完備的法律服務。

三、重視服務品質

律師乃服務業,其銷售的商品即為「法律服務」,服務品質高低,自然關乎其「產品銷售價格」及「市場占有率」,而「法律服務」品質的判斷標準,不外乎二項基本因素,其一為律師的法學專業,其二為律師與當事人間的溝通品質:

1.法學專業:「法律」是所有法律人從事法律服務業的武器,法律無法憑空杜撰,信口開河,如果沒有紮實的法律基礎,縱然訓練有素,舌燦蓮花,也無法切入問題核心,一切流於空談,對當事人案件非但沒有幫助,甚至可能引用錯誤或修訂前的法律依據而貽誤當事人的權益。

2.與當事人間的溝通:客戶是法律事務所最重要的資產之一,法律事務所內資源或人才縱然十分充沛,辦理案件也竭心盡力,但如果客戶無法感受或無法理解律師的努力,案件也很難繼續委託。由於法律事務所是典型的服務業,對於來往的當事人不論是否已委辦,均應客氣地往還酬應,建立當事人的信賴;一旦當事人委託案件,更必須與當事人針對案件進行充分溝通,使當事人對其案件實情有所了解,因此強化與當事人間的聯繫及進度報告,都是必須的,尤其對當事人「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的回覆,切不可拖延,否則當事人心中的疑惑遲遲無法獲得解答,即對律師產生不信任感,轉而委託他人,如此一來,事務所即喪失業務的機會。甚至可以儘量安排與當事人面對面討論案情,因為面談時,不但可以表現出律師對案件的重視,而且使當事人有充分的時間表達其對案件的期望,當事人即易於與律師建立共存共榮的戰友關係,自然提高當事人的忠誠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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