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市多條款 過期食品處理有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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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文化摘自2016-04-20 02:41 聯合報

記者陳珮琦/板橋報導

新北市食安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昨經市政會議通過,其中被稱為「好市多條款」的條文明訂,報廢、過期食品的回收銷毀及退貨管理機制,業者均需依規定載明產品類別、品名、數量和流向,業者若未依規定處理過期食品,將面臨3千元以上、10萬以下罰款。

衛生局說,近年食安事件頻傳,去年11月高雄好市多逾期食品遭業者涉嫌回收非法轉賣,新北市政府為加強食品安全保護,彌補中央制定的食安法的不足,依據地方特性和考量執行面現狀,制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月底將送市議會審議,預計最快7月公告實施。

衛生局長林奇宏指出,好市多逾期食品被轉賣事件,引發消費者恐慌,新北市食安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第9條,明訂報廢、過期食品的回收銷毀及退貨管理監督機制,業者需以書面載明過期食品處理方式、流向,紀錄並至少保存2年以上,必要時以供主管機關查驗。

這些紀錄也應詳實載明可辨識產品類別、包裝類型或其他可資識別最小販售單位的品名、批號、數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另外,比照日本各販賣場域,第13條明定販售業者應在營業場所公開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及其他營業資訊,供消費者識別,避免出問題時無法溯源追查,衛生局未來還將逐步把攤販也納入管理。

林奇宏說,食品大廠多在中南部,新北市則以員工6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小廠居多,因此自治條例除規範食品業者食安自主管理責任外,並要求食品業者應將食材來源或供應商等資訊登錄在食品雲平台。第一階段鎖定學校營養午餐供應商及供餐規模達300桌以上的餐飲業者。

原始新聞來源:http://tinyurl.com/zsfux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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