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運用「預告登記」降低合建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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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宗源

在合建過程中,為預防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地主之土地權利移轉、設定予第三人或消滅,或其內容、次序變更,均可以辦理預告登記方式阻止土地登記名義人對其土地權利有妨害契約履行之處分,以保障契約之安全。

土地、建物權利之得、喪、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一經登記,即有絕對效力。預告登記是一種對於已經登記之土地、建物權利得主張其得、喪、變更之人,預為保全其權利,依法辦理登記,以限制權利人處分移轉或變更其土地、建物權利的工具。

預告登記保全之權利,係以:𥺼保全土地權利之移轉、消滅;或𥺦保全其內容、次序之變更;或糍保全附有條件之請求權為標的之請求權,非土地權利本身。

就申請程序而言,應由申請人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敘明登記事由、登記原因及所請求保全權利事項與範圍,並應提出土地權利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印鑑證明、雙方戶籍資料、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及申請人之身分證,若委託他人代理,須附委託書。等一切手續完備,經登記機關審查認為適法,應即為登記之決定,於登記總簿原登記名義人土地或建物用紙之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其他登記事項」欄,以附記登記預告登記之事項,不須發給任何憑證,並免繳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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