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撿漂流木,最重處兩年刑併科百萬罰金

ISSD0T1VVU.jpg

■永然文化編輯部摘自2016325日聯合報

記者李昭安/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昨通過森林法修正草案,明確規範民眾不得撿拾紅檜、烏心石、牛樟等十二類珍貴樹種漂流木,侵占者最重處兩年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罰金。林務局說,為免民眾誤撿觸法,地方政府將在鄰近河川、海灘的交通隘口設檢查站,幫忙「把關」。

現行「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天災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因屢有民眾撿拾漂流木變賣圖利,引發爭議。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漂流木
    全站熱搜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