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撿漂流木,最重處兩年刑併科百萬罰金
■永然文化編輯部摘自2016年3月25日聯合報
記者李昭安/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昨通過森林法修正草案,明確規範民眾不得撿拾紅檜、烏心石、牛樟等十二類珍貴樹種漂流木,侵占者最重處兩年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罰金。林務局說,為免民眾誤撿觸法,地方政府將在鄰近河川、海灘的交通隘口設檢查站,幫忙「把關」。
現行「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天災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因屢有民眾撿拾漂流木變賣圖利,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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