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情人,滾遠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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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林怡君律師

★根據2016年3月4日聯合報記者游振昇、喻文玟於台中的報導:「台中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侯淑茹表示,家暴被害人若無離婚,未成年子女仍是由雙親共同監護,子女受暴才能聲請保護令,讓監護人禁止接觸,否則加害人仍有權利探視子女。保護令聲請有很多條款,如果個案只是媽媽聲請保護令,加害人確實可以查未成年子女的戶政資料、學籍,相關單位無法把關,但這種案例不常見。如果要禁止加害人接觸未成年子女,例如媽媽不希望爸爸探視孩子,需到法院根據家事法改定監護,取得獨立監護權。侯淑茹說,許多加害人對同居人施暴,但非常愛自己孩子,只要孩子未受暴,雙親不能因為彼此關係惡化,就剝奪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相處的權益。」★

台灣早期民情保守,對於父權主義不敢反抗通常能忍則忍,往往到最後不是對家庭暴力終身隱忍,就是忍無可忍玉石俱焚發生引發社會關注之殺夫案,有鑑於此,立法者於87年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之受害者可謂提供一盞明燈,「保護令」這個名詞為社會大眾所知悉,但保護令究竟可以提供何種形式之保障呢?

一般所謂的保護令,大致可以依照申請之緊急程度和保護期間區分成三種類型:通常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和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限為一年以下,得延長一年,而暫時保護令和緊急保護令之效期較短,通常依附於通常保護令之審理程序,但在緊急情況時,法院得於未經審理程序先行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聲請保護令之對象,依照家庭暴力防治第3條,家庭成員之定義包括配偶、前配偶、現有及曾有通居關係者等等,雖然目前法律尚未明確承認同性伴侶之法律地位,但同性伴侶間是可以申請保護令的。

至於得聲請核發保護令的內容,規定在家庭暴力防治第14條,包括禁止相對人繼續對被害者施暴、需保持一定的距離(包括遷出或遠離特定被害人常出入的處所)、禁止騷擾、暫定會面交往等等13款保護令之類型,法院會依被害者之聲請或是職權認定而核發,故並不代表保護令一通過就可以禁止相對人對被害人或是其未成年子女為任何行為,被害者在聲請時應注意聲請之範圍及核發之對象,方能達到最好之效果。

原始新聞來源:http://udn.com/news/story/7321/1540263-%e8%81%b2%e8%ab%8b%e4%bf%9d%e8%ad%b7%e4%bb%a4%e6%90%ac%e5%ae%b6-%e8%ba%b2%e4%b8%8d%e9%81%8e%e6%81%90%e6%80%96%e6%83%85%e4%ba%ba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電話:07-216-0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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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良人變成狼人,家庭變成刑場,受婚姻暴力的婦女躲在黑暗角落中求助無門,這在傳統的社會環境中屢見不鮮,也是先進國家不齒也不應有的現象。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為生活在家庭暴力陰影下的婦女,露出生機。徒法不足以自行,需要民眾知法、適法、用法,更要鼓勵習慣隱藏不幸遭遇的人以健全的身心為自己爭取做人的權利,或者求助相關單位協助。法如何應用?條件如何?權責機構在哪?本書都詳盡解析、提供,並附保護令聲請書狀,供模擬撰寫,家庭暴力法律救援作者參與婦女運動多年,對婦女、兒童相關法律權益的保護不遺餘力,對於防治婚姻暴力並參與研究,現將其經驗配合新法撰成本書,內容自是心血所得,是有婚姻者、相關工作人員都應具備的好書。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book/view.asp?idno=273&kgroup=法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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