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對金錢信託的法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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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一、信託法規範信託行為

我國於民國85年元月26日由總統公布《信託法》,該法自同年元月28日起生效;該法乃為規範「信託」的相關權利義務關係而規定。

所謂「信託」乃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關係(參見《信託法》第1條)。

信託有「不動產信託」、「金錢信託」、「企業員工持股信託」、「有價證券信託」……等等。筆者本文擬淺介「金錢信託」的相關法律概念,俾供民眾參酌運用。

二、金錢信託的定義與種類

所謂「金錢信託」,乃指委託人於信託行為生效時,以金錢(又稱為:信託資金)交付「受託人」。依我國《信託業法》的規定,各種「金錢信託」均屬不保本、不保息的業務(參見《信託業法》第31條)(註1)。

金錢信託依受託人(信託銀行)對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於「依委託人指示程度的不同」,可分為:(1)特定運用金錢信託,(2)指定運用金錢信託,(3)不特定運用及不指定運用的金錢信託(註2)。

三、民眾對特定運用金錢信託的法律認識

一般民眾較常見的是「特定運用金錢信託」,僅將之剖析於后。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的信託,即為「特定金錢信託」,此種信託的「委託人」保留對「信託財產」(金錢)的運用決定權。

民眾對於此種「特定運用金錢信託」須注意下述法律概念:

1.「金錢信託」不同於「銀行存款」,後者法律性質為「金錢消費寄託」;而金錢信託則由「受託銀行」。依照信託的本旨,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處理受託事務,其所生之盈虧歸諸「受益人」。

2.委託人應與受託人訂立「書面」契約,且該契約不得為保本,保息的約定。

3.雙方可以於契約內訂立「信託存續期間」,另外該契約內也應記載受託人的報酬標準,總數、計算方式、支付時期及方法。

4.受託之「信託業者」於訂定「信託契約」前,應先行提供契約或文件內容供「委託人」審閱,並應就委託人之疑義協助說明(註3)。

綜上所述,「信託」一詞在日常生活中已極為常見,而涉及各種信託,因涉及相關法律規定,民眾應事先充分了解,切勿一知半解而隨意委託,這樣才不會使自已財產權益受損(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1.台灣金融研訓院編輯委員會編著:信託業務入門及解析,頁36320081月初版,台灣金融研訓院發行。

2.吳明哲編著:信託金融,頁159~160,民國88615日初版,文京圖書公司出版。

3.台灣金融研訓院編輯委員會編著:前揭書,頁381~382

105-01-3259黎明會訊1053-4月第60期》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aipei/personview.asp?kname=李永然&ktop=民眾對金錢信託的法律&idno=6983&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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