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房屋受損,建設公司已倒閉,能否提起集體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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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分所 許淑玲律師

地震造成房屋受損後,若當初負責起造的建設公司已倒閉,或負責人已另起爐灶設立其他公司,是否求償無門?能否提起集體訴訟?

在法律上公司與個人分屬不同法人格,故原起造建設公司如已倒閉,則縱使負責人另起爐灶設立其他公司,被害人亦不能向該其他公司求償,惟房屋倒塌若是因偷工減料所造成,則亦屬侵權行為,原起造建設公司之負責人須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被害人可向原起造建設公司負責人求償。

另於同一建案中因地震受傷或死亡者,屬多數基於共同原因而受害之被害人即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可依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向原起造建設公司及負責人求償,亦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規定由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20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電話:03-357-5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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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訟爭,則必求勝;求勝第一訣,必以熟知民事官司進行程序為要務。《民事、家事官司與狀例》以淺顯文字暨狀例,將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中之普通訴訟、簡易訴訟、小額訴訟、法院調解、督促、財產保全、強制執行、家事事件等程序和運用法則「一舉成擒」,呈現讀者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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