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特殊或巨額的標案,可不可以將「特定資格」作為評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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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炳坤

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可以」,因為法令雖然規定這些特定資格是「廠商資格」,只有特殊或巨額的採購案件才能加以限定,但並未規定不是特殊或巨額的採購案,「評選項目」不得包含這些項目。

另一方面,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也是經常被列入評選計分的重要項目,正因為重要,所以「特定資格」的法令規定才會提到這些項目,等於提示辦理最有利標案件時須特別加以留意者,像經驗、實績對廠商履約能力即具有很重要的代表性。此外,因為政府採購的本質仍然是市場的交易行為,履約過程中若廠商遇到財務問題,往往造成很大的影響,所以,廠商的「財力」極為重要。在「最有利標」的各項子法所規定的評選項目,「財力」此一重要項目似未得到應有的重視,建議讀者多加留意。所有「股票公開發行」的公司,可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的網頁(網址:http://mops.twse.com.tw/)中查詢其經會計師簽證後的財務報表,由於許多機關承辦人員並未有審查財務報表的經驗,以下便就「財力」特定資格舉實例供讀者參考(資格僅係實現企劃內容之能力,似非最有利標之目的,不宜過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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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學會政府採購最有利標》各章從作者的遊歷經驗或心情體會緩緩說起,藉此連結章節內容,而後切入《政府採購法》所要講述的重點,讓讀者以輕鬆心情掇拾最有利標的核心要義並掌握實務操作要領,讀起來一氣呵成、事半功倍。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book/view.asp?idno=1665&kgroup=法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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