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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近年來常有民眾針對其所有的土地發生地籍圖重測的困擾,由於民眾對於法律不瞭解,導致不知所措,筆者擬藉本文從法律觀點剖析地籍圖重測的程序及爭議的處理。

首先民眾須瞭解由於舊地籍圖使用已久,破爛不堪,且過去因測量儀器的精密度不夠精確,再加上自然地形變遷及人為界址的變動,故地政機關有將地籍圖進行重測的必要。

我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6章(第184~第203條)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即為此而設。我國《土地法》第46條之1也明訂:「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其次民眾須瞭解地籍圖重測的程序,分別為:1、劃定重測地區,2、地籍調查,3、地籍測量,4、成果檢核,5、異動整理及造冊,6、繪製公告圖,7、公告通知,8、異議處理,9、土地標示變更登記,10、複(繪)製地籍圖(參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185條)。

再者民眾須特別注意「地籍測量」的重新實施;進行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的期限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地政機關得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1、鄰地界址,2、現使用人的指界,3、參照舊地籍圖,4、地方習慣(《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

實務上常有土地所有權人未到場指界,或到場而無法指界,地籍調查及測量人員得參照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逕行施測。如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第3款「參照舊地籍圖」逕行施行,應參照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所示的坵塊形狀及關係位置,實地測定界址,設立界標,逕行施測(《土地法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3執行要點》第6點)。

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爭議,或於測量人員協助指界,但不同意協助指界結果而產生界址爭議,準用《土地法》第59條第2項的規定,即可以提出「異議」,進而由地政機關「調處」,如不服調處結果,可以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土地法》第46條之2第2項、《土地法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3執行要點》第4點)。

上開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屬於「確定不動產經界之訴」,其性質為「形成之訴」。

以上所述,民眾均應有所認識,掌握相關法律程序及要點,方能確保自身權益(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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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3233黎明會訊105年1-2月第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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