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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排放廢水於土壤,縣政府依水污染防治法裁處新台幣三十萬元之罰鍰,並通知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日前繳納,甲公司未據以照辦,縣政府爰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執行,請問:該管行政執行處得否執行?

■吳煌和

為督促執行機關迅速執行,以免義務人之義務陷於永懸不決之狀態,行政事件如未經開始執行者,其執行時間為五年,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算;如已開始執行,亦應有最長執行期間十年之限制。詳言之,對於因行政處分、法院裁定負有義務之人所為之執行,自行政處分、法院裁定確定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即不得再執行;對於直接依法令負有義務之人所為之執行,自主管機關另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亦不得再執行。如於上述五年期間內已開始執行之行政事件,自上述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又經過五年仍未執行終結者,即不得繼續執行。換言之,已開始執行之行政事件,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期間屆滿之日起經過十年,不得繼續執行。至其他法律基於事件之特性,對於行政執行之時效期間或其起算日有特別規定者,例如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等,宜依其規定。

由上說明可知,本件縣政府限期繳納系爭罰鍰所定期間屆滿之日為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日,而縣政府遲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始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執行,顯然已逾越五年之行政執行時效,該管行政執行處自不得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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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乃行政機關強制義務人履行公法上的義務,所依據的法律,淺言之,舉凡民眾欠稅、罰緩、違建、靜坐示威、無照營業……等,主管機關即得依本法執行公權力,才能順利執行並兼顧人民權益。《行政執行法與你》以列舉民眾切身之案例解說方式架構行政執行法的內容──執行種類、執行機關、執行要件、執行程序、方法及救濟,易於入門閱讀,簡單掌握要道,是一般民眾、公務員、公司、行號等事業機構、政府機關,應備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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