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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行憲紀念日,憲法是位階最高的法律,但法律的位階是怎麼回事呢?法律也有層級嗎?

■李永然、施盈志

在廣義的法律定義中,稱得上是法律的東西不勝枚舉,例如憲法、狹義的法律、法規命令等等,要怎麼知道這些規範中哪一種效力高,哪一種效力低?我國憲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由這些條文可以清楚地看出「法的位階」──憲法優於形式意義的法律,形式意義的法律優於命令。所以立法院雖然是全國最高立法機關,不過立法院也不能違反憲法,胡亂立法,例如:立法院可不可以立一個形式意義的「法律」,說:從這一屆起,立法委員不用選了,任期無限?當然不行,這樣的法律是違憲的!

法的位階,也有人稱為法律位階,是指在整個廣義的法律體系上,是有層級的,像是樓梯一樣,憲法居於最高一層的位階,狹義的法律居次,而行政機關的命令則位於最低層。而且,愈是低位階的規範,就愈多且愈具體,而愈是高位階的規定就愈少且愈抽象。例如在兩岸關係上,最高位階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只簡單地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只有一條條文而已;居於次位階的法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則已經是一部法典,條文多達百餘條;而最低位階的行政命令,例如:《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在大陸地區投資晶圓鑄造廠積體電路設計積體電路封裝積體電路測試與液晶顯示器面板廠關鍵技術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等數十甚至數百種法規,條文更是多如牛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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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無所不在,舉凡買賣、婚姻家庭、謀職就業等都涉及法律甚深,重要性不言可喻,但一般人對法律印象是枯燥艱澀,難以了解。目前高中職及大學院校之非法律學系都已開設法律課程,教育學子認識生活法律,逐步建立法治意識。《法律與生活》即以認知日常生活中的基礎法律為目的,以淺顯的文字扼要論說各種法律,再輔以案例,讓教導者及學習者都能輕易教學、入門法律,內容包括:民商事、刑事、勞工、智財、行政及民刑事程序……等。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book/view.asp?idno=1263&kgroup=法律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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