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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文賢顧問

在房地合一課稅之新制規定下,個人有《所得稅法》第14條之4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第4條之4第2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5、《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7點)。

如個人有違反《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未依期限辦理申報,應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另個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應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又個人未依稅法規定自行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

參考法條:

  《所得稅法》第14條之5:「個人有前條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第四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個人違反第十四條之五規定,未依限辦理申報,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個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個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本文作者為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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