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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台商在中國大陸買賣二手房,也會遇上糾紛,其中一類糾紛為「一屋兩賣」。所謂「一屋兩賣」,是房產所有權人將其房產先後出賣給不同的兩位買受人,且均已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在此情形下,究竟哪位買受人可以獲得法律的保障?

一、已依法登記者,受法律保護

有一案例,葛甲於2008年7月與楊乙商定以人民幣一百零五萬元的價款,向楊乙購買一住房,並訂立書面合同;同年10月楊乙將該房屋交付葛甲使用,但未完成房屋所有權過戶手續。嗣後楊乙、葛甲發生糾紛,楊乙又於2009年8月將該房屋出售給趙丙,並到房管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註1)。趙丙隨後以所有權人的地位要求占用人葛甲騰空遷讓,法院判決趙丙勝訴,葛甲敗訴,葛甲必須騰空遷讓。

本案例中,葛甲雖簽訂買賣合同在先,但遲未辦理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大陸《物權法》第9條第1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前述規定,中國大陸係採「不動產歸屬登記生效原則」,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即具有「社會的公示性」(註2)。

二、第一買受人該怎麼辦?

在前述案例中,葛甲為第一買受人,已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只是遲未辦理所有權過戶登記;但因可歸責於出賣人楊乙,導致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葛甲可向楊乙請求解除買賣合同,要求楊乙退還葛甲已付的購房款及利息,並賠償損失(註3)。

三、結語

台商在中國大陸購買房產,除了記得訂立買賣合同外,還要辦理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取得「所有權證」,才能十足受到法律的保障。

註1:張仁藏編著:二手房買賣法律實務操作指南,頁168~169,2012年1月第一版第一刷,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註2:張仁藏編著:前揭書,頁170。
註3:蘭花主編:房地產案例,頁288,2004年7月第一版第一刷,山西教育出版社出版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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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民刑訴訟及權益保障手冊》包含了〈民事爭訟〉、〈民事執行〉、〈刑事訴訟〉及〈房地買賣租賃〉等篇,除了了解在大陸地區面對民、刑事官司的處理方法及如何運用強制執行、如何依勝訴的仲裁裁決執行債務人財產,另外也包括如何取得中國大陸土地使用權與在當地買房、租屋時需注意的合同事項……等。台商可透過閱讀本手冊內容,加強自身法律知識,以確保權益不受損。
本手冊由社團法人德平安協會捐印、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策劃、永然法律基金會執行,李永然律師執筆而成。
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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