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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陳曉祺律師

轉包在工程上是十分常見的情況,但是轉包的法律關係及契約責任常使一般人感到困惑。在《民法》上,定作人及承攬人才是契約當事人,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否則雙方都只能對對方行使契約上的權利,也只須對對方負契約義務,「次承攬人」只須對承攬人負責,而不對定作人負責。然而,次承攬人在承攬人與定作人的契約關係中,是屬於承攬人的「履行輔助人」地位,依《民法》第224條,承攬人必須為次承攬人,也就是轉包的承包商的故意及過失行為負責。

又台灣高等法院95年建上易字第4號判決揭示:「按承攬人將所承攬之部分工程轉由次承攬人施作,次承攬人為承攬人完成工作之履行輔助人,苟次承攬人所完成之工作經承攬人之定作人(即業主)驗收合格者,縱承攬人未與次承攬人進行驗收手續,亦應認次承攬人之工作已完成並經驗收,始符契約上之誠信原則。故系爭工程已經業主驗收,縱上訴人未與被上訴人辦理驗收手續,亦應認付款條件已成就。」雖然定作人與次承攬人間原則上沒有契約關係,次承攬人應該只對承攬人負責,但法院實務認為,只要定作人對次承攬人的工作完成驗收,就算是次承攬人完成了對承攬人的給付,不需再經過承攬人的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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