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v046-004.jpg 

A公司欲以「133」數字指定使用於乾冰除污機、乾冰除污機噴嘴商品,而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該申請是否能獲准商標註冊?

■李永然律師 張柏涵律師

首先,依照我國《商標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換言之,必須是具備「識別性」之標識才可以申請註冊商標,「識別性」乃係指商標應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使消費者得經由該商標而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以區別的特性,然而,一般業者常用的通用標章、名稱對消費者是否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實有疑義。

由於商標之功能即在使消費者得經由該商標而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以區別,故若以單一字母、型號、單純數字、簡單線條或基本幾何圖形等,顯然缺乏指示來源的功能時,因不具識別性的標識而不得註冊。A公司欲以「133」數字指定使用於乾冰除污機、乾冰除污機噴嘴商品而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然因「133」數字組合本身欠缺與其他商品或服務加以區別之特性,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會因「133」欠缺「識別性」為由,而否決A公司的申請。

然而,原先不具備識別性的標識,未必完全不可能透過事後行銷廣告取得商標註冊,事實上,如果該標識於市場長久使用後,而相關消費者已經將其視為指示及區別一定來源的標識時,此時,該標識具有商標功能,故可以核准註冊。例如:「4810」為歐洲最高峰白朗峰的高度,原本不具識別性;惟因該申請人因長期將之作為商標使用於鋼筆、原子筆、鉛筆、簽字筆、鋼珠筆等商品,並大量使用於廣告媒體,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或許能認定「4810」具有「識別性」,而獲准其商標註冊之申請。

-----------------------------------------

《104-09-3201工程界必備的法律問題—智慧財產權104年9月第105期第44頁》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aipei/pers...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商標
    全站熱搜

    永然文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