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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一、農業用地包括那些?

被繼承人死亡留下遺產,其中如有「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可以享有免徵遺產稅的優待,所以,繼承人應先認識「農業用地」。

所謂「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的土地:

1、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2、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的土地(參見《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

二、繼承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其土地及其上的農作物,免徵遺產稅: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6款前段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他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免徵遺產稅。《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也有規定,《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3項甚至鼓勵由「一人繼承」,所以特別規定:「、、繼承人有數人,協議由一人繼承土地而需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者,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二十年土地貸款。」。

三、承受農業用地之繼承人「五年」內要繼續作農業使用:

繼承人如繼承農業用地,享受免徵遺產稅,必須保持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果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對於這點有些繼承人常疏忽,致生被追繳遺產稅的情事。

此一規定,如發生未作農業使用被查獲,有「一次」的補救機會,即只要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不會被追繳應納稅賦(註)。

四、具法定事由而變更非農業使用,也不會被追徵:

繼承人同時也要了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6款但書規定,如因遺產中之農業用地的「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等原因,致未作農業使用時,也不會被追徵應納稅賦。

五、結語:

由以上說明,可知繼承人繼承遺產中如有「農業用地」時,一定要先研究相關法令,俾讓自己享有免徵遺產稅的好處,同時要注意不要使自己有造成被追徵應納稅賦的情事,這樣才不會增加不必要的稅負(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註、羅友三著:友三的節稅錦囊,頁29~30,民國93年2月初版,信實稅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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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5-3150純青-美好人生104年9月第45期第28-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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