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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地產開發商準備在一「都市更新單元」進行都市更新,但因「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計劃」都要有一定比例的所有權人同意,A房地產開發商為達到法定門檻,於是找甲、乙、丙、丁、、等人當人頭,將不動產就「持分」以「贈與」方式移轉,藉以增加同意之所有權人的人數,而通過法定門檻;甲、乙、丙、丁、、等這些「人頭」有法律責任嗎?

李永然

上前述A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甲、乙、丙、丁、、等人之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是運用「假贈與」的方式;所謂「假贈與」有別於「真贈與」,前者只是利用受贈人做為人頭,贈與人並非真要將「不動產所有權」無償給與受贈人一「人頭」;只是暫時掛在「人頭」的名下。

運用此種方式移轉所有權,已涉及《刑法》第214條的犯罪,按該條犯罪是指:明知「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為「不實」的登載,法定本刑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前述「假贈與」須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既然是「假贈與」,自有被認為涉嫌《刑法》第214條犯罪的風險!

奉勸不要隨便當別人的人頭,如果是「真贈與」當然可以接受;但如果是「假贈與」,它是有風險的,「人頭」不要為了一點小利益,而甘冒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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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7-3173住商-天母20158月號》《永然房地產法律園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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