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v054-039  

林永汀

按強制執行法第87條第1項規定:「投標人應以書件密封,投入執行法院所設之標匭。」又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101號判例:「執行法院就抵押物所為之拍賣,及投標人應此拍賣而為之投標,揆其性質原與買賣之法律性質無異,投標人應以書件密封投入執行法院所設之標匭,既為強制執行法第87條第1項所明定,則書件密封投入標匭既屬此項法律行為所應遵循之法定方式,違之者,依民法第73條前段之規定,其投標即非有效。」是以,投標競買法院拍賣的不動產,自應將投標書件密封,投入法院所設之標匭內,始合乎法定方式,否則無效(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37號判決參照)。

但法院執行拍賣不動產時,通常都有多筆不動產集中在同一日開標,或有數筆拍賣案件同時使用一個標匭者,或每一單筆使用一個標匭者(為杜止圍標者依標單多寡調整標價之機會,法院執行拍賣作業時,同時開標多件拍賣事件,並各件拍賣事件之標單投入同一標櫃,乃民國85625日召開之「加強辦理便民、禮民及簡化工作檢討會」之結論)。但一般情形,是執行處之每股均使用同一標匭,以利執行拍賣人員開標作業。因此,如該股同一日內有數筆不動產執行拍賣,則該股所使用之標匭便有數筆不動產之投標書件,應投入該指定之標匭內。

設若某法院執行處,於同一日內有五股人員執行拍賣不動產案件,各股各使用一標匭供投標用,且五股均定於上午十時開標;有投標人未依拍賣公告之規定,將投標書件投入該件拍賣案件所指定的標匭內,而投入其他的標匭內,則其所為投標是否有效?

司法院7679日(76)廳民二字第2490號函謂:「按投標人應依法院拍賣公告之規定將投標書投入指定之標匭,此乃投標行為之法定方式,違之者,依民法第73條前段之規定,其投標為無效,某甲既未依規定將投標書投入指定之標匭,其投標應為無效。」

因此,投標人參加法院拍賣時,除應詳閱拍賣公告上所載之指定投標標匭外,並應於實際投標時,將投標書件投入正確的指定標匭內;否則,投標即為無效,而平白喪失投標權益,不得不慎!

實務上,目前法院在執行拍賣不動產事件時,如設有多個標匭,都會在標匭外黏貼該標匭所執行的執行案號;投標人在投標的瞬間,亦可再度詳細核對所投入的標匭與其所欲參加競買的案件是否正確無誤,以免造成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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