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L46081  

薇拉到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服務人員要求薇拉在申請書上簽名;下午到代書(地政士)事務所簽房屋買賣契約,代書要求在公契上簽名、蓋章。而現在戶政機關有所謂人貌指紋建檔服務,透過免費、非強制之指紋建置,將來申辦相關業務可以較為便捷。究竟簽名、蓋章、按指印效力有無不同?

楊冀華

無論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目的不外乎驗證做成文書之真正性或同意文書之內容。所謂簽名者,乃於文書親署自己的姓名以為憑信之謂。在日常生活中,寫一封信,在文末簽名,表示這是你寫的;在簽帳單契約上簽名,表示同意消費之內容等等。在法律上,要求「必須以書面為之」之法律行為較少,尤其是契約原則上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就成立了,有沒有書面,不影響契約之成立。民法第3條第1項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民法上,在書面上簽名才是優先考慮之方式;但民眾習慣於使用印章,例如,銀行有印鑑,提款時用來防止冒領(間接確認提款人身分),作為把關的手段之一。在某些文件上還可看到要求同時簽名、蓋章之情形。其實,簽名、蓋章在法律上效力是一樣的,只不過,同時簽名、蓋章,防偽效果較佳。按指印在法律效力上反而較差,依法必須經二人簽名證明,才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另要注意開支票不能用按指紋之方式。

讀者可能會問:天底下找不到指紋完全相同的二個人,指紋才是確認身分的科學方法,為什麼法律不規定指印與簽名具有同等效力?拜科技之賜,現在指紋辨識技術甚高,不但戶政機關有所謂「人貌指紋建檔服務」,透過免費、非強制之指紋建置,將來申辦相關業務可以較為便捷;在防弊方面,指紋建檔,也有助於刑案偵查,藉由現場指紋來追查犯罪嫌疑人,現在靠指紋破案之情形已越來越多。這是不是意味著日後在文件上按指印,反而容易藉由指紋辨識來確認文書之真正性?實務上常發現許多人按指印之方法錯誤,在文書上蓋指印時沾用太多油墨,以致指紋紋路模糊,連鑑定都很困難,無法確認其真實性。

有使用文字必要,必須親自簽名之情形,是否必須簽全名才有效?按法律上並未規定簽名必須簽其全名,是故,僅簽其姓或名,亦生簽名之效力,且所簽之姓名不以本名為必要,簽其字或號,或雅號、藝名,均無不可,但必須以文字書寫,且足以辨別表示為某特定人之姓名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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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一般人的生活最是密不可分,受到經濟、社會環境變遷的影響,我國亦在這十幾、二十年與時俱進,作了大幅度的修正。一千二百多條的民法,究竟規範了些什麼?你的買賣、借貸、租賃、旅遊、婚姻、繼承、承攬、僱傭、代理權……,千百種問題,能不能在民法中對號入座,找到適用的法條與解答?讀法律,不必繃緊神經,這堂課,教你「輕鬆學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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